近些年來,隨着農村人口不斷向外流失,一些村莊也因此走向了空心化,為了改善這一問題,我國出台了撤併搬遷、合村並居、合村並鎮、易地扶貧搬遷等措施,這些和住房有關的措施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讓村民從原來的村莊搬到新的居住點生活,有的是安置到小區房,也有的是重新選址建造新農村。統一進行規劃。
而這些措施被提出後也引起了農民的廣泛關注,有的村民很支持這些政策,但也有的因為個人原因覺得搬出去不好,只想在祖祖輩輩生活的地方續根。當然,合村並居也好,撤併搬遷也罷,這都是為了農民的幸福,如果村莊發展比較落後且人口流失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村民還是有必要參與。這樣做不僅有利於子孫後代,還有利於以後的生產和生活。
記得以前,“合村並居”等措施是從河南、山東、安徽等地區開始試點的,到了2018年,我國為了加快脱貧的進度,先後提出了易地扶貧搬遷和撤併搬遷這兩項措施,而這些工作啓動後,一些人口流失比較嚴重和生存條件比較惡劣的村莊也被優先納入了搬遷範圍,不少村民搬出去之後,生活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收入生活水平和以前相比也明顯提高了,不少人也因此獲得了幸福感。
不過,在這些措施實施之前,我國也重申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要求各地在實施的同時不得強制要求村民搬遷上樓,一定要根據村民的意願去辦事,然而,在一些地區卻出現了強拆強搬的情況,明明是一項惠民政策,在一些地方卻搞起了“一刀切”,無論村民願不願意都必須搬遷。
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在發佈的文件中又明確了一點,並要求各地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村民參與搬遷,要根據意願採取措施,隨後,各省市也下發了相關的文件改善這一問題。比如説;山東省下發的文件就要求下轄的市區不得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實施合村並鎮等措施,搬與不搬都是由村民自己做主,如果不願意參與的村民不得強制要求上樓搬遷,如果村集體成員的同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不得實施搬遷。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以後在撤併搬遷的過程中,選擇權基本掌握在村民手上了,如果有人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家可以舉報。當然,最後筆者也要提醒大家,村莊合併的確是一項惠民措施,大家還是要積極參與,尤其是那些人口流失特別嚴重的村莊,參與了一定有好處,只有搬出去才能過上更好的生活,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