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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在自然環境中體驗競爭與協作這一團建目的,旅行式團建應運而生。它將團建與旅遊融合,場地往往選擇荒山野嶺、戈壁大漠等複雜性、挑戰性環境,雖在激發團隊挑戰極限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因項目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也增加了企業和員工的風險。一旦發生意外,不僅參與員工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組織方企業也面臨鉅額賠償和人才損失。如何防範潛在風險、保障團建活動安全,是亟需旅行社、企業、員工三方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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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旅遊合同糾紛案中,某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沙漠徒步行團隊拓展合同。在徒步行過程中,由於沙漠天氣酷熱,公司兩名員工先後出現嚴重中暑症狀,經送往當地醫院搶救後,公司決定包機將兩名員工送回上海醫院接受更好的治療。事後,該公司以旅行社違約為由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33萬餘元、直升機救援費損失90萬元。

經審理,上海普陀法院認為員工在徒步行中因自身原因需要就醫,旅行社按約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並無重大違約行為,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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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説法

旅行社已履行約定和附隨義務

公司單方決定包機應自擔費用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和內容反應,雙方一致認可徒步活動線路時間項目及服務保障內容,活動開始,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的陪護、救護車和補給點配備均落實到位。當公司2名高管出現嚴重中暑現象後,旅行社工作人員對2人採取物理降温緊急處理,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2人送至當地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次日,公司在沒有和旅行社溝通協商如何分擔醫療費和轉院治療的前提下,決定向醫院提出將2人轉移醫院進行治療,可見這是公司單方提出的要求,自行聯繫通過採取航空醫療救援包機方式轉至上海治療。

本案中

首先,根據公司與旅行社合同約定,雙方一致認可徒步活動的線路、時間、項目及內容等,可見公司對本次活動安排並無異議,公司及其員工應當知曉參加該類活動可能因高温照射引發中暑等狀況,故員工應根據身體條件理性申報,公司作為組織者也應嚴格審核把關。其次,旅行社已事先告知員工注意防暑、小口喝水等注意事項,並於徒步當日配備救護車和防暑藥品,當兩名員工突發疾病時,旅行社陪同人員採取了緊急救助措施,並將生病員工及時送至醫院治療,旅行社上述行為並無違約之處,且針對當地惡劣環境已經盡到附隨提醒的注意義務。後公司未與旅行社協商,自行聯繫航空救援機構將兩名員工包機轉院至上海救治,雖體現了公司對員工的人文關懷,但屬公司單方行為,包機費用不應由旅行社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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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司的建議

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文化特點、員工年齡分佈等情況,選擇合適的旅行地點和團建內容,如員工年齡層偏大的不宜去自然條件惡劣的地方,不宜組織過於激烈的活動。

締約磋商時,公司需審核旅行社是否具備組織當地旅行的相應資質,可通過檢索在先的涉訟案件信息判斷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能力。

簽約時,公司應對合同中有關安全責任分擔內容嚴格審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簽約後,公司在籌備諸如本案對參與者身體素質具有較高要求的活動階段,可組織員工進行相關體檢,符合標準方准予參加,必要時為參加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發生緊急人身傷害情況時,公司視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暫停後續旅行活動,若請求旅行社或相關機構加以救助的,應保留相關救助證據。

具體到本案中,在兩名員工出現嚴重中暑情況後,公司堅持作出其餘員工繼續徒步行的意思表示,也是法官綜合判斷旅行社不存在違約行為的重要因素。損失分擔產生爭議後,公司應與旅行社積極協商,配合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降低損失。協商不成時,可將其中的合理費用提出索賠。

給旅行社的建議

旅行社作為專業服務者,在設計行程時,應當結合環境氣候條件,選擇安全的路線,對於陌生路線應當事先考察,保證行程設計合理、可行,符合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確定行程出發前,旅行社應當告知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項,做好應急預案,備足救援物資。

突發事件發生後,旅行社應及時採取必要合理的救助措施。

否則,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公司已實際發生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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