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廣西柳州河西建材園撿到一個女式挎包,打電話叫失主來認領,卻被跟隨失主而來的民警銬了起來。這是怎麼回事?是新型的詐騙手法?還是他就是逃犯?都不是。人家就一良民。這可就奇了怪了。
拾物不昧反被銬 有隱情?
據5月6日《南國今報》報道,這位小夥子在工地監工時,看到雜草叢生堆滿垃圾的圍牆角有個棕色女式挎包。他告訴了其他人,並走過去撿了起來,在工地上將包打開,並用包裏的鐵通手機通知了失主。記者事後查看周圍監控也證明了這一事實。但是失主因為事前已向警方報警,接到小夥子的電話後又通知警方,據她説,她把有人撿到她包的事告訴了民警,但並沒有説撿到包的人有嫌疑。但民警還是跟了過來,銬住這位好心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強制傳喚等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規定。可人家與這些都沒有半毛錢關係,反而還是好心人啊。
警方解釋説,在特定情況下,他們會先把人控制,如果經過調查排除嫌疑了,他們也會向當事人解釋爭取對方的諒解,如果給對方造成傷害和損失,他們也會賠償。這就是説,只要警方説銬你,就是特定情況,惹出事來,最多不過賠償嘛。可是,説好的疑罪從無呢?
警方的這種解釋沒有説服力,這難免就讓吃瓜羣眾自己猜猜看來找説服力。結合一些網民的意見來看,大概是警方既然立案了,就必須破案,大概有考核指標,所以要當案件來處理,到派出所做個筆錄,走下這套程序來,也就完成了任務。所以銬起來是必須的。
拾物不昧反被銬 有隱情?
猜測不是事實,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警方為了自己的方便,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警察的職責本是保護羣眾權利不受侵犯,結果卻走向了反面。所以除了派出所必須向這位拾物不昧的小夥子道歉外,還要對當事警察問責,更要反思派出所的運行機制有沒有問題。就這樣一句官面上的應付,以後誰還敢拾金不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