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摘馬蜂窩泡藥酒,不料馬蜂回巢,將過路的朱某桂蜇傷後送醫不治身亡。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採摘馬蜂者姚某周賠償受害人親屬損失38萬餘元。
摘馬蜂窩泡酒惹事
去年9月4日,姚某周與其他案外四人一起從湖北來鳳縣驅車來到重慶開州區,與李某松聯繫後,準備前往視頻中的地方摘取馬蜂窩。
在前往目的地途中,姚某周等人途經案外人呂某軒家時,發現路旁的樹上有馬蜂窩,姚某週一行五人自行採取措施將該馬蜂窩取下,取下之後繼續前往原定目的地。
此時,李某松及賴某俊在約定目的地等待姚某週一行。雙方見面後,在李某松、賴某俊的指引下,姚某周等人又摘取了9個馬蜂窩。
第二天,呂某術等人的親屬朱某桂途經呂某軒家路旁時,被馬蜂蜇傷後送醫搶救治療無效後死亡。
同年10月24日,呂某術等人將姚某周、李某鬆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損失51萬餘元。
法庭上,姚某周辯稱,自己之前一直都在採集馬蜂窩,是為了泡酒做藥,每次摘取馬蜂窩後,為了安全,都讓周圍的人2小時以內不要出門。朱某桂的死亡與其摘取馬蜂窩沒有關係。
為查明案情法官專程到事發地調查
一審法院為查明案情,法官專程到事發地現場勘查,發現事發地面上遺留有散碎的馬蜂窩,以及鋸斷的馬蜂扎窩的樹枝。
調查走訪周圍羣眾瞭解到,事發地點屬於公共路段,該地並無俗稱“地骷髏”的馬蜂存在,姚某周摘取馬蜂窩前,沒有發生過馬蜂蜇人,但之後發生了幾起馬蜂蜇傷人的事情。
一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追加事發當天與姚某週一起摘取馬蜂窩的其他四人為當事人參與訴訟。
取馬蜂窩者被判承擔八成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周等人摘取馬蜂窩後沒有清理完畢殘留的塊狀蜂窩,也沒有對鋸斷的馬蜂扎窩的樹枝進行妥善處理,導致原蜂窩中的馬蜂回巢,姚某周等人的行為增加了路過人員被馬蜂蜇傷的風險。
雖然,事故發生於姚某周等人摘取蜂巢後第二天,但是根據一審法院調查走訪瞭解的情況,事發地點並不存在其他馬蜂。結合馬蜂在蜂巢被破壞後,往往會回巢且羣起攻擊蜇人的生活習性,及本案中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在姚某周等人摘取蜂巢至朱某桂被蜇傷期間,有其他破壞附近馬蜂窩的行為或死者系其他馬蜂(如“地骷髏”)蜇傷致死的依據。依照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蜇傷朱某桂的馬蜂系姚某周等人摘取馬蜂窩原住馬蜂回巢的可能性最大,故朱某桂死亡與姚某周等人摘取馬蜂窩的行為存在關聯性。故認定姚某周等實際參與摘取馬蜂窩、處理馬蜂的人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姚某周等人採取噴殺藥物等方式摘取案外人呂某軒家路旁大樹上的馬蜂窩,並在摘取後要求周圍羣眾2個小時左右不要出門,説明姚某周等人能夠預見馬蜂具有攻擊性,其摘除蜂巢的行為會引發馬蜂攻擊,可以認定姚某周等人對馬蜂具有危險性有清楚的認識。
死者朱某桂作為成年人,經過事發路段時沒有仔細觀察,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法院酌情劃分由姚某周承擔80%的責任,死者朱某桂承擔20%的責任。
因李某松、賴某俊在本案中沒有實施參與摘取事發地點大樹上馬蜂窩的行為,姚某周對該事實予以認可,故二人不承擔本案的責任。因姚某周與其他四人系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追加,故姚某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其他應當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人追償。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由姚某周賠償呂某術等人因親屬朱某桂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姚某周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向存丹 胡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