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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因歷史原因被立案調查 系前任管理層涉信披違規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5月29日晚,新潮能源(SH.600777)發佈公告,因涉及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訟事項,於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通知書》(編號:京調查字20043號),同日收到《調查通知書》的還有公司前任董事長黃萬珍、前任董事兼總經理胡廣軍、前任監事楊毅,前述人員已不再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影響。

  新潮能源表示,在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涉訴案件正在審理當中

  新潮能源於2018年12月19日發佈的公告顯示,同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就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唐萬新合同糾紛一案,申請追加新潮能源為被告,並請求判令新潮能源就兩項訴訟請求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銀行賬户資金被凍結。

  當時,新潮能源就有關事項表示,該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現任董事會在收到上述應訴通知書之前對該擔保不知情。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已委託律師積極應訴。在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年度報告中均披露了該案件的詳細情況及進展,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九民紀要”傾向於保護投資人和上市公司利益

  近年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通過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都是監管部門查處的重點。2019年11月份,《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也是法律界俗稱的“九民紀要”)發佈,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制定了統一裁判標準,彌補行政手段的侷限,也有助於從源頭遏制上市公司違規擔保。

  此次,新潮能源恆天中巖案件雖是前任管理層遺留案件,但目前立案調查,也彰顯了監管層面對於優化資本市場擔保生態的強有力態度。

  業內人士認為,《紀要》和新《證券法》為打擊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行為,提供司法和法律保障,彌補了行政手段的侷限,也更傾向於保護投資人和上市公司利益,督促上市公司加強內控,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