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安公署揭牌。(圖源:新華社)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7月8日揭牌成立。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根本責任的重大舉措。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駐港國安公署擔負着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等重要職責。相信駐港國安公署一定會全力以赴、不辱使命,擔當起“香港安全的使者”、“國家安全的守門人”的重責大任。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九條,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區法律。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國家安全本屬中央事權,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基於對香港特區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權特區管轄絕大部分案件,但中央也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中央之所以保留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安案件的管轄權,就是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守住底線。
需要強調的是,駐港國安公署的設立,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不會影響香港特區對自身管轄案件享有的執法權、檢控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兩個執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法律開展執法和司法活動,各自形成一個閉環,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補、協作、配合關係。駐港國安公署的設立,將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為和活動更加有力。
香港國安法頒佈施行這些天來,特區國安委、特區政府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專責部門依法成立並展開工作,行政長官開始依法指定國安案件的審理法官,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公佈生效。駐港國安公署的揭牌成立,落實了香港國安法關於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規定。所有這些,標誌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已基本形成。
希望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全力支持駐港國安公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他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工作,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文/吳下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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