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大龍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徐大龍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財產和罰金;該犯罪集團其餘19人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6人被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徐大龍在大連分別成立了龍廷水會和壹號港灣,並以兩家場所為依託,組織、糾集或僱傭其他被告人組織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徐大龍為首要分子,劉一飛、王越、喬四洋等19名被告人在不同時期為主要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依靠組織賣淫活動聚斂大量財產,為維護犯罪集團利益,多次在壹號港灣和龍廷水會內部或周邊地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並多次實施毆打、恐嚇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違法活動。
法院審理認定,該犯罪集團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丹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嶽宇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