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大騙局!這個人騙了民生、招行、廣發行5億多
又見騙取銀行承兑匯票驚天大案,涉案合計金額高達5.6億元,一連騙過了民生、招商、廣發三家銀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揭開了這個這起大案的重重內幕。本案中,前述三家銀行涉案的客户經理均因違規出具金融票證被判刑。
騙取銀行承兑匯票合計5.6億元
銀行承兑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開具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最長期限為一年,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裁判文書顯示,在本案中,三家銀行遭遇的情形幾乎如出一轍。舞鋼金益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虛構金益全公司與舞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舞鋼公司”)的業務交易,指使金益全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等人制作虛假的業務合同,再向三家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兑匯票。
經審理查明,宋某等人在中國民生銀行南陽分行(以下簡稱“民生南陽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鄭州分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以下簡稱“廣發平頂山分行”)騙取銀行承兑匯票,其中民生南陽分行合計2.8億元、招商鄭州分行合計2億元、廣發平頂山分行合計8000萬元,上述銀行承兑匯票金額總計達5.6億元。
那宋某等人是如何通過重重關卡,騙取5.6億元銀行承兑匯票?涉案的三家銀行相關客户經理又是有哪些舉動,導致自己最終身陷囹圄?接着往下看。
多人“接力”的騙局
整個騙局多人蔘與,環環相扣。
先看其中一起案件。裁判文書顯示,宋某等人分兩次合計騙取民生南陽分行銀行商業承兑匯票2.8億元,每次均為1.4億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宋某虛構金益全公司與舞鋼公司業務交易,指使張某等人制作虛假的《鋼材買賣合同》,並把材料提供給了本案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曉,申請辦理銀行承兑匯票。
作為民生南陽分行金融部總經理助理、客户經理的李某曉,沒有認真審查上述業務合同的真實性,仍違規利用2012年3月27日民生南陽分行、金益全公司、舞鋼公司簽訂的《動產融資差額回購協議》,為金益全公司辦理銀行承兑匯票。後經他人的幫助,宋某順利取得 1.4 億元銀行承兑匯票。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騙取銀行承兑匯票的過程中,離不開一個重要角色胡某嵐的幫助。1956年出生的胡某嵐,2005年任舞鋼公司銷售部現貨處處長,2012年5月任舞鋼公司銷售部中南處處長,2013年4月退休,後因騙取票據承兑罪獲刑。
後經查明,胡某嵐在明知宋某虛構業務申請辦理銀行承兑匯票的情況下,應宋某要求,幫助宋某分別在前述三家銀行的《動產融資差額回購協議》、《銀行承兑匯票收到確認函》、《提貨通知單(回執)》、《業務合作協議書》、《商品金額證明書》、《提貨通知書回執》、《廠商銀授信合作協議》、收條等手續上簽字,並在明知收票人是舞鋼公司的情況下,將銀行工作人員交給其的宋某在三家銀行辦理的銀行承兑匯票交給宋某,協助宋某從三家辦理銀行承兑匯票。
故技重施再騙1.4億元
到了2013年8月,宋某取得的上述1.4億元銀行承兑匯票到期,宋某通過向他人融資,償還了前述1.4億元銀行承兑匯票的敞口7000萬元,並交納了新辦理的另一筆1.4億元銀行承兑匯票的保證金7000萬元。其中,宋某有4000萬融資是經李某曉幫助而向第三人獲得。
而在2013年8月宋某申請民生南陽分行辦理1.4億元銀行承兑匯票過程中,李某曉收到材料後依然沒有認真審核合同真實性,且明知舞鋼公司已不再對外簽訂三方協議,仍違規幫宋某完成簽署該行與金益全公司、舞鋼公司的《動產融資差額回購協議》,並使金益全公司取得該行的授信。
按照規定,新的1.4億元銀行承兑匯票辦理完並簽收蓋章後,本應交給胡某嵐,但是李某曉卻將匯票交給了舞鋼公司財務人員胡某喜,胡某喜又將匯票交給了宋某,宋某在加蓋其偽造的舞鋼公司背書章後,將這1.4億元匯票用於償還此前融資。
截止案發,宋某尚有700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敞口未歸還民生南陽分行。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陽銀行通過民生鄭州分行,從舞鋼公司存在民生鄭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萬元定期保證金中扣劃了約6911.03萬元,以抵償7000萬元承兑匯票損失。
而上述扣劃還引發了新的糾紛。2014年4月,舞鋼公司作為原告,以民生銀行鄭州商都路支行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生南陽分行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民事訴訟,後鄭州中院以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為由裁定中止審理。
騙取招商鄭州分行1億元
2013年2月和3月,宋某依舊使用虛構交易做假合同的方式,將假材料提供給招商鄭州分行業務經理司某申請辦理銀行承兑匯票。
法院查明,在辦理銀行承兑匯票過程中,司某沒有認真審查合同真實性,違規幫宋某完成簽署招商鄭州分行與金益全公司、舞鋼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書》。使宋某能夠分別於2013年2月和3月順利在該行辦理出6000萬元和4000萬元的銀行承兑匯票。
2013年8月,此前的2013年2月的銀行承兑匯票到期。司某作為銀行客户經理,違反規定幫助宋某從第三人信某處融資1億元,並向信某稱這1億元資金是用來辦理足額承兑。後宋某將這1億元資金用來歸還了其此前辦理銀行承兑匯票的敞口5000萬元,並繳納了新辦理的1億元銀行承兑匯票的保證金5000萬元。
在2013年8月辦理1億元銀行承兑匯票過程中,司某仍然未能認真審查合同真實性,違規幫助宋某完成簽署招商鄭州分行與金益全公司、舞鋼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書》。在1億元銀行承兑匯票辦出後,未按照規定把該1億元銀行承兑匯票交給舞鋼公司,而是直接交給了金益全公司會計張某華,後張某華將該匯票直接交給了出資人信某。截至法院二審時,尚有宋某500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敞口未歸還招商鄭州分行。
騙取廣發平頂山分行8000萬元
法院查明,自2012年11月14日起,在胡某嵐的幫助下,宋某完成簽署金益全公司與舞鋼公司、廣發平頂山分行簽訂《廠、商、銀授信合作協議》,使金益全公司順利獲得廣發平頂山分行的授信。後宋某虛構交易做假合同,於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間,在廣發平頂山分行辦理出四筆均為2000萬元的銀行承兑匯票。
作為廣發平頂山分行客户經理的餘某泱,在辦理銀行承兑匯票過程中,違規幫宋某完成簽署金益全公司與廣發平頂山分行、舞鋼公司的虛假《廠、商、銀授信合作協議》,且未按規定調查核實宋某提供業務合同的真實性,為金益全公司辦理共計8000萬元的銀行承兑匯票。截止案發,尚有宋某100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敞口未歸還廣發平頂山分行。
三名客户經理均獲刑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三名客户經理均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分別判處李某曉、司某、餘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前述三名被告人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三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三上訴人不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其中,李某曉及其辯護人提出“李某曉對舞鋼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購銷合同認真進行了書面審查,符合銀行的規定,沒有違規”的意見。二審法院查明,民生銀行銀行承兑匯票業務管理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九條規定“申請承兑時,承兑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料:(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發票原件以及複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證明貿易背景的發票。增值税發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承兑行必須監督承兑申請人及時補交”。
第十五條規定“銀行承兑匯票業務的審查、審批程序:(一)授信業務部門負責調查以下內容,並出具授信調查報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第二十五條規定“承兑行應根據《中國民生銀行授信後管理辦法》有關加強跟蹤檢查,主要檢查可能影響承兑申請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項(一)是否按照申請用途使用銀行承兑匯票”。
二審法院據此認為,本案中李某曉違反以上規定,沒有認真審查舞鋼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資料,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對三上訴人的定罪準確。根據三上訴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餘某泱有自首情節,對李某曉、司某從輕處罰,對餘某泱減輕處罰。
最終,李某曉、司某、餘某泱二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而終審判決作出之日,距離上述三人首次因本案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已經過去了六年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