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為孩子買下學區房,賣方卻遲遲沒有遷出户籍。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最終賣方賠償黃某1萬元違約金。
2018年下半年,黃某為了孩子將來能入讀重點小學,花費160萬向胡某購買一套學區房用於孩子落户,雙方為此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胡某四個月內遷出户籍,以及胡某若逾期遷户籍則承擔每日350元違約金。
此後,黃某按時付清購房款,胡某雖交付了房屋及辦了產權過户,但卻因故遲遲未將該房屋內原户籍遷出。黃某為此反覆交涉催促,並多次往返當地派出所協調,最終拖了一年之久,房屋內原户籍才遷走,所幸尚未耽誤黃某家落户入學。
2020年3月,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擔延遲遷出户籍違約金10萬多元。經法院主持調解,胡某賠償黃某損失1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進行相關約定後,出賣人未按約遷出原户籍構成違約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但如果約定違約金明顯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本案中,雖然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計算方式,但胡某延遲遷籍尚未耽誤黃某家落户入學,黃某除了耗費時間、精力及交通成本外並無其他實際損失,所以經法院調解,黃某同意減低違約金調解處理。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