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被查 抽血過程中竟呼呼大睡

本文轉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8月19日,河北唐山。晚20時左右,交警在酒駕整治行動中查獲涉嫌酒後開車的孫某。然而,面對呼氣檢測,孫某神色異樣、心存牴觸,拒不配合。再三要求其配合執法無果後, 交警遂帶其到醫院抽血。到了醫院後,孫某酒勁發作呼呼大睡,叫都叫不醒,這倒在一定程度上讓抽血過程變得比較順利……最終,孫某血液檢測結果為159.85mg/100ml,屬醉駕,除被吊銷駕照且5年內不得重新的處罰外,他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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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醉駕撞路燈杆死亡,家屬訴稱“燈的責任”

浙江台州仙居51歲的李某在喝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路邊的路燈杆後死亡。

李某的家屬覺得如果沒有這根未經公路部門批准的路燈杆李某就不會死,將路燈杆所有方即當地鎮政府告上法庭,索賠70餘萬元。

8月13日,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發:

行駛中突然右偏撞上了路燈杆

事情發生在2020年初的一個夜晚,一向愛喝酒的李某,在飲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回家,途中撞上了路邊的路燈杆,頭部受到撞擊,送醫搶救無效後死亡。

當時,李某的酒精含量達229毫克/100毫升,遠遠高於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標準。

從附近的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事發時雖然路燈損壞不亮,但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開着車燈,且前、後、左側均有機動車開着燈在正常行駛,交通環境照明充足,路況良好。

李某剛開始正常直線行駛,行駛到距離路燈杆10米左右時自行開始向右側偏離,最後撞上了路燈杆。不排除李某因醉駕導致自己偏離道路撞向路燈杆。

然而,李某家屬卻認為,李某的死亡與這根路燈杆的設置不無關係:“事發路段是縣道,路燈杆設置沒有經過公路管理部門批准。沒有這個路燈李某就不會死。”於是,將安裝路燈杆的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40284.2元。

法院:路燈杆,並不會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法官受理該案後,到事發路段進行了實地調查。鎮政府安裝的路燈位於事發路段車道之外,在路界綠化樹中間,並不影響通行視線,事發路段為直線路段,通常情況下不會發生撞擊路燈杆的事故。而且,李某是當地村民,事發路段為該區域主幹道,他對這條道路及周邊環境應該很熟悉。由此得出,路燈杆的設置是否經過公路管理部門審批,並不影響正常行車,亦不會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仙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系因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就該損害結果鎮政府並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鎮政府設置路燈杆的行為與李某死亡的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對於李某來説,酒後駕駛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夜間酒後駕駛電動車的危險後果。李某因嚴重醉酒導致偏離行車路線撞向路燈杆死亡,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選擇駕駛二輪電動車上路行駛,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在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對於鎮政府來説,對路燈的安全性確實負有保障義務。如果該路燈安裝位置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到他人通行,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那麼,鎮政府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鎮政府安裝的路燈在路界綠化樹中間,不影響他人通行,也不會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故不需要承擔責任。

司法審判要起到規範、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作用,讓人們認識到法律保護什麼、制裁什麼,讓每一個公民都根植責任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醉酒駕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人在醉酒後的自控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都會下降,事故風險增大,政府也一直在宣傳和引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而李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以身試法,造成這一損害後果,雖然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家屬的訴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5年不能開車!兩名公司高管聚餐後接連酒駕雙雙被抓

隨着疫情防控的常態化,大家聚餐喝酒的頻率也逐漸增加。近日,青浦檢察院受理了一起酒後危險駕駛的案件。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最終,原本車上的乘客竟也被警方以酒駕的罪名帶走了。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2020年4月11日晚,北京來滬工作的張某和朋友王某相約在青浦區的某家餐廳裏吃晚餐,二人相談甚歡。在酒過三巡準備回家時,二人稀裏糊塗認為餐廳與家距離不遠,以自己的酒量,開回去沒有問題,便決定讓張某開車、王某坐車乘客,兩人一起上了路。

駕駛員張某説,二人在這家日料店裏一共喝了一斤白酒、兩瓶啤酒,期間並不是沒有想過叫代駕,然而最後還是暈暈乎乎地選擇駕車回家。

被告人司機張某説:“我們兩個到一家日料餐廳去吃飯,邊吃飯邊聊天,到的時間是7點左右。(你們吃飯期間有喝酒嗎?)喝酒了。我在吃飯期間大概喝了3兩多的白酒,喝了1扎多的啤酒。吃完飯之後因為喝了點酒,我們兩人不是很清醒。其實在吃飯的時候他説幫我叫個代駕。我説不用,我有滴滴很方便的,我説我叫就行了。吃飯的時候還在討論這事兒。但是喝完酒之後就記不太清了,吃完飯就駕車上路了。”

被告人、乘客王某説:“當時也比較晚了,可能估計也多喝了些酒。(喝了多少?)我們兩個人一共喝了一瓶白酒、一瓶啤酒。(一斤白酒?)對,兩個人一共喝了一斤白酒,然後一人一瓶啤酒。喝完之後我朋友就開車把我送回去。因為當時餐廳離家不遠,大概就是幾公里的路程。”

心存僥倖的張某和王某並沒有順利到家。在行經青浦區徐涇鎮盈港東路徐樂路處時,他們與其他車輛發生了碰撞。據張某和王某説,他們是正常行駛,事故主要是對方的過錯。

然而,交警來到之後,很快發現張某涉嫌酒後駕駛,並對其進行帶走處理。

被告人、乘客王某説:“對方車輛在調頭,實際上是對方的過錯,我們是直行,也沒有超速。對方掉頭,發生了一個輕微小事故,一個刮蹭。下車之後對方撥打了交警電話,交警很快過來了,對駕駛員進行了酒精測試。(就是警察一過來,就發現你朋友是酒駕,就帶走處理了?)對的,就去測試了。

被告人、司機張某説:“對方車速很快,事發很突然,理論上來説是轉彎車讓直行車,沒來得及躲閃就碰撞了。然後碰撞以後就下車解決問題。(你們想私了嗎?)當時我記不清了,我有點懵了。車上有我們兩個人。對方車上有幾個人,我就沒有太關注。(誰報警的?)對方報的警。警察來了之後,就讓我吹酒精測試,當時吹完是144毫克/百毫升,他就把我帶上車,拉我去抽血,之後把我帶到青浦交通支隊的派出所。”

至此,這只是一起普通的酒後駕駛行為。然而接下來,令人大跌眼鏡的事情發生了:張某被警方帶走後,面對自己朋友留在路面上的轎車,王某竟萌生了自己駕車回家的想法。

據王某清醒後交代,他也無法理解自己當時的想法,可能是酒精作祟,讓人頭腦糊塗,同樣喝了半斤白酒一瓶啤酒的王某,便徑自坐上駕駛座上了路。

王某介紹説:“(當時你在旁邊?)我在旁邊。可能當時我也喝了一點酒,我就想説把車給開走,開回家了。當時真的沒有多想,當時沒有想很多,真的有點記不住當時為什麼這麼做。(產生這個行為也是你體內的酒精作祟,有沒有這種可能?)應該是的,肯定是我喝多了,如果我清醒的話我肯定不會開走的。估計當時感覺也不遠,所以我就開走了。(開回去把車停好,自己上樓了?)沒有,期間張某給我打過電話,我一開始在開車沒有接,他打了好幾次,我就接聽了。接聽之後是警官跟我説話,我那時候就意識到自己肯定是酒駕。”

到案後,張某和王某十分後悔,他們稱自己此前從未有過酒駕的情況,案發當天,甚至還考慮過叫代駕。

然而,其一是因為酒精作用,二人主觀上錯誤地高估了自己的清醒程度和駕車能力;其二,據二人交代,他們心存僥倖心理,抱着路程不遠,應當不會出什麼意外的心態。未曾想,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意外偏偏找了上來。

被告人、乘客王某説:“(以前有沒有過酒後駕車的行為?)從來沒有過,這個我敢保證,因為我都是有駕駛員的。”

被告人、司機張某説:“我原來從來沒有酒駕過,都是叫代駕。當時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其實按當時喝的量,覺得也沒有什麼太大問題。可能因為是長時間不喝了,因為疫情期間,當時是剛解禁好一點,我們約着出來,這是第一。第二,當時在吃飯的時候,我們倆也説過這個事,我還挺清晰地記得。(最終還是酒喝多了的原因?)對的。”

兩人辯解説:其實本來是想叫代駕的,但喝高了之後,就全然忘記了。

被告人、司機王某説:“我們一人喝了半斤白酒之後,要走了,當時我們就説要不要叫個代駕。具體什麼原因我為什麼最後沒有叫真的不記得了,但是這件事我們提起來過。(你們都喝多了?)對。(沒有這個主觀意識,按理説你如果喝的不多,你肯定要提醒他的,不能讓他開着自己的車載上你就回去了,這對公共安全不負責,對你們兩個人自己也不負責。)是的,這個確實是,我承認錯誤,是這樣的。”

被告人王某:“從那之後我就沒敢再喝酒了,對家裏造成很大影響,因為我要樹立一個正面的形象。首先對社會我是後怕,説實話我説非常後怕。雖然沒有發生更嚴重的後果,但是這件事在我心中一直是後怕。萬一我當時發生交通事故,那麼現在肯定不是這樣的情況了,我要付出很多代價,而且可能非常不好,這是我一直在反思的。”

“我之前從來沒有過,因為我是有駕駛員的,不存在酒駕的問題,這回為什麼我沒有叫代駕,為什麼要自己開。一是當時主觀不是很清醒,二是我相信肯定也有點僥倖心理。因為餐廳到我家也就5公里的距離,覺得距離也不遠,雖然當時主觀不是很清醒,但覺得自己還是有能力開的,因為這個原因。但這個肯定也是不應該的。(酒駕入刑已經好多年了,從2011年開始,第十年了。)是,這個對我家人、對我自己、對社會,都是非常不好的。我也確實是這回受到了教訓。”

檢察官指出,當時王某屬於嚴重的醉駕,危害了公共安全,二人均被處以吊銷駕駛證5年的處罰。要提醒市民,在現階段,雖然聚餐、聚會可以逐步恢復,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還是要謹記在心,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否則後患無窮。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顧檢察官説:“在今年4月11日的晚上,張某和王某在一起喝酒聚餐,後張某醉酒駕駛後出了交通事故,民警就將張某帶走進行血液檢測,當天因為警力不足,交警未及時將事故車輛進行處理,滯留在現場的王某明知自己是酒駕,出於幫朋友把車開回家的動機,就把張某的車輛駛離了現場,民警後來是通過圖像監控,發現王某系事故車輛的乘客,隨即在其居住地將其抓獲,經檢驗,王某血液中每100毫升中有228毫克酒精,屬於嚴重的醉駕行為。”

“現在是在疫情進入常態化防控的情況下,大家喝酒聚餐比較多,建議公眾通過公交出行、叫代駕的方式,還是要牢記"喝今天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我們檢察機關有堅決懲治危險駕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制意識。”

目前兩人被處以5年內不得取得駕照、刑事處罰、經濟處罰等各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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