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輿論普遍認為,草案最大限度地尊重特區政府,兼顧香港普通法,在堅持“一國”要求的同時,也最大程度兼顧“兩制”差異,在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保障港人合法權利與自由兩方面取得了最佳平衡,是對香港社會重建秩序、重啓信心的堅強護佑。
依法懲治極少數、有效保護絕大多數,這是香港國安立法的鮮明特點。草案規定,現時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都將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都在草案中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説,“港區國安法”不會削弱香港人的政治權利,更不會改變香港市民原有的生活面貌,反而將最大程度保障人權。
放眼國際社會,任何主權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都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中央在制定“港區國安法”時,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出發,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中央只會在極少數“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這樣的安排既彰顯了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勇氣,也體現了中央對特區政府最大程度的信任和依靠。
也要看到,隨着“港區國安法”的制定,反中亂港勢力必定會寒蟬作秋鳴、企圖最後一搏。對此我們決不會掉以輕心。個別亂港分子抓住“特定情況”大做文章,極盡蠱惑煽動之能事。事實上,由行政長官委任個別法官專門處理某類案件、重大公開聆訊和事件調查的做法,在香港早已行之有年。中央放權允許特區指定一批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正是遵循“一國兩制”制度安排、尊重香港司法獨立。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強調的,指定某些法官去處理某些特定的案件,在香港或者世界其他地區都不是唯一。
△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港區國安立法的法律基礎牢固、法理支撐鮮明。只要細讀有關草案説明,便會明白中央對香港的最大善意和良苦用心。廣大香港市民要不畏浮雲遮望眼,堅決不受亂港勢力和挑撥離間者的矇蔽。只有儘快出台、全面落實“港區國安法”,香港社會才能儘快重建秩序、重啓信心,香港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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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枱大灣區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