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買房,小到購物,當出現合同違約時,守約方儘早行使權利解除合同,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對方的公平。此次民法典從立法高度上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進行規制,體現了“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的法治理念。
多年前,胡先生與一家房地產公司籤合同,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雙方約定,胡先生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5萬元,7日後支付53萬餘元,一個月內支付房款135萬元。胡先生依約支付了前兩筆房款,卻一直沒能支付第三筆款項。按照合同約定,胡先生逾期付款90天后,房地產公司就有權解除合同,但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當機立斷解除合同。隨後幾年,房價攀升,直到合同簽訂後的第五年,房地產公司才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幾年之間,房價已經飆漲,胡先生自然是不願意解除合同,他認為,這麼多年房地產公司都沒要求解約,屬於怠於行使權利。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的合同中並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現行法律也沒有法定事由限制房地產公司解除權的行使,最終還是支持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西城法院徐瀾濤法官介紹,合同法對“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對方又沒有催告解除合同”的情況並未涉及,這也就導致此案中的情況出現。以後,按照民法典的新規,本來的守約方房地產公司想要解除合同就沒那麼順利了。此次民法典從立法高度上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進行了規制,規定在其他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況下,解除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徐法官説,如果胡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的糾紛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即便合同雙方並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胡先生也沒有催告,房地產公司也必須在明知解除事由一年內行使解除權,超期再要求解除合同就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