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原副省長成了首個公開通報適用政務處分法給予處分的中管幹部
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和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這也是政務處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後,首個公開通報適用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的中管幹部案例。
今年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張和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3個月之後,審查調查認定,張和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張和在其退休已近10年時被查處,再次印證違紀違法行為無論過去多久,都難逃黨紀國法的嚴懲。
和張和類似,在退休後被查處的中管幹部還有天津市原副市長陳質楓、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國家開發銀行原董事長鬍懷邦等,這充分説明退休絕不意味着安全着陸,“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絕不是一句空話,“嚴”的主基調將長期堅持下去。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綜合考慮事實證據、思想態度和量紀執法標準,實事求是深化運用“四種形態”,依規依紀依法辦好每一起案件,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紀處分條例、監察法、政務處分法,都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在量紀上可以從輕減輕處分或者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作出規定。
黨紀處分條例把“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列為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一條原則。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張和因為“能夠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上交全部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較好”,受到“開除黨籍,按四級調研員確定退休待遇”的處分,是依規依紀依法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張和的處分通報中有“按四級調研員確定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等表述,這體現了適用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站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必然要求繼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每一名黨員幹部都要增強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的自覺性,堅守初心、不改本色,無私奉獻、篤定前行。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結合起來,把“三不”要求貫徹落實到正風肅紀反腐各方面,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帥涵華
校對:常蘇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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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廉潔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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