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6日訊 (記者 韓藝嘉 華青劍)日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簡稱“交行信用卡中心”)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簡稱“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因交行信用卡中心案件量急劇增加而導致的合同糾紛對簿公堂。
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6471號民事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上海金融法院於2020年4月23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8月24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該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滬74民終426號),上海金融法院駁回了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訴請求。
事情追溯到2015年。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與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交通銀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險服務合作協議》,隨後分別於2016年8月18日、2017年6月14日兩次順延續約至有效期2018年8月31日。
然而第二次續約補充協議簽訂不久,2017年9月4日,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向交行信用卡中心發出《聲明函》稱,根據目前持卡人報案的案件量測算,近一年來,案件量急劇增加、賠付情況持續惡化,繼續履行白金卡權益中的航班延誤責任方案將對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顯失公平。鑑於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已提前30天通知交行信用卡中心,如10月5日雙方未能在方案條件調整上達成一致,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屆時將終止合作協議。
2017年9月29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發出《回覆函》表示,雙方簽訂的主協議、2016年補充協議及2017年補充協議依法有效成立,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情形,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無權單方變更或終止合同。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於《聲明函》中提出修改承保條件的要求沒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據,交行信用卡中心不予認可,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期間多次溝通無果後,雙方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7年11月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繼續完整履行涉案主協議和補充協議[案號:(2017)滬0115民初93731號],後因故撤訴。2017年12月6日,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涉案合同[案號:(2017)滬0115民初96406號],2017年12月17日,交行信用卡中心收到起訴狀副本。
交行信用卡中心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賠償交行信用卡中心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80.36萬元(以下幣種同),其中包括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保險金賠付損失335.67萬元,運營費損失335.67萬元,聲譽損失176.12萬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舊保險商保費差額損失432.90萬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全部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履行主協議、2016年補充協議及2017年補充協議過程中是哪方構成根本性違約,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訴請是否有依據。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確定風險,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提出的案件數量增加、賠款總金額已遠超可預估範圍屬於合理的商業風險,而非情勢變更。其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也沒有合同依據。故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且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同時,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過程中亦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但之後該信用卡中心補繳了相關價款,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雖然履行了催繳義務,但並未按合同約定條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價款的行為亦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所以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雖然都存在瑕疵行為,但都不影響合同的履行,故均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在此前提下,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保險金賠付墊付款具有合同依據。
關於墊付款具體金額的確定,就目前來看,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則主張權利到2018年3月31日而非合同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這説明涉案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日期確定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權利之日較為合理,相關墊付款的金額就應以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日期結合審計結論來確定。
故一審法院確認,出險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交行信用卡中心墊付理賠款計257.83萬元。至於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運營費損失、聲譽損失以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舊保險商保費差額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在雙方所籤涉案合同權利義務未消除前,雙方均應履行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與他人另外再簽訂相關的保險合同系該信用卡中心的經營行為,與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無涉,交行信用卡中心該部分主張缺乏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險金理賠墊付款257.83萬元;二、駁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其餘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6萬元,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負擔7.12萬元,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負擔2.74萬元。
然而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原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查明後認為,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3萬元,由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8月5日,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罰單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因對客户個人信息未盡安全保護義務、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嚴重不審慎,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建管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