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解讀|羣主別怕!“誰建羣誰負責”正解來了 看完放心做羣主!

  來源: 陝西公安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新規解讀|羣主別怕!“誰建羣誰負責”正解來了 看完放心做羣主!

  其中《規定》第九條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議,一時間“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羣聊9不原則”在各種社交平台上廣泛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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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第九條

  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

  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羣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羣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消息一出,吃瓜羣眾們紛紛表示“大吃一驚”,甚至有羣主表示,“感覺自己隨時可能會被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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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其實《規定》只是強調羣主應當肩負起管理和監管職能,只要大家不在羣內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羣組內的交流環境還是很自由輕鬆的。

  羣主和羣內的成員之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一起來看!

  哪些事情可以在羣裏做

  // 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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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的出台,旨在促進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為廣大網民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所以,在羣內討論和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 羣內理性互動 //

  羣主應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

  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 舉報違法違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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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羣主在羣中要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及時勸誡制止或者清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羣成員。

  羣成員也有義務舉報羣內的違法違規信息。

  // 及時“踢出”違規羣友 //

  “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如果羣裏面有一個老發違法信息的“豬隊友”,作為羣主,最好還是及時把“豬隊友”踢出羣。

  // 發放小額紅包 //

  發紅包是不少羣友津津樂道的事,而紅包作為羣友間聯絡感情的一種方式,小額髮放供羣友一樂也是完全可以的。

  哪些事情堅決不能做

  // 散佈黃賭毒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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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交軟件等在給人們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時,也成了不少別有用心人士的覬覦之地。

  有不少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社交軟件羣散發黃、賭、毒信息,這是此次《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嚴厲禁止的,也是羣主和羣友們需要在羣內格外留意的。

  // 傳播暴力恐怖和謠言詐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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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羣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而暴力恐怖和謠言詐騙顯然屬於這一類信息。

  // 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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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羣主和羣成員有維護羣內公序良俗的責任,不能放任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信息在羣組內傳播。

  // 發佈機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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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家建立的工作羣中,涉及國家和工作單位的機密信息千萬不能發。哪怕一對一發也不妥,信息網絡時代都有被記錄和泄密的可能。

  《規定》印發後,很多媒體等都對其進行了解讀,而這些解讀的內容大多數都是“羣內成員違法羣主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相信很多羣主們都會很疑惑:

  羣組成員違反法律,又不是我違反法律,為什麼我要承擔這麼大的責任?

  答案就在於羣主的監管職責。

  羣組內,羣主與羣員權力的核心區別

  羣主可以刪減微信羣中的所有羣員,而羣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羣中的其他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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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羣組內,羣主的監管職責

  羣主應規範羣聊行為,維護羣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羣員發佈的違法違規內容,羣主應予警告,甚至可以將該羣員“踢出”羣聊。

  如果對於羣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羣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很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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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張女士屬於網絡活躍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羣。張女士表示,羣太多了,管理風險太大,感覺《規定》10月8日施行後,自己隨時有“進去”的可能,所以準備退出或解散一些羣。

  但這其實是對《規定》理解錯誤的表現。

  一些網友對《規定》的理解是錯誤的

  不少數羣主有退羣想法,可能是因為一些網友將“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理解為“一旦羣成員違規,就要追究羣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規定》的錯誤理解。

  規定主要是要求羣主對羣中發佈的信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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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羣友違法,羣主就一定承擔法律責任

  其實根據我國的法律,羣主只有在羣內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自己有故意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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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説白了,羣主作為羣的管理員,應該維護好羣裏的秩序,不要讓非法信息、違法行為羣裏氾濫,出現了問題要及時管理、報告。

  只要羣主切實肩負起監管責任,就萬事OK啦。

  遇到違法信息大家也可進行舉報

  羣組內如果有人不聽勸阻,頻發違法消息,羣主和羣組成員也可直接對其進行舉報。

  舉報途徑:

  訪問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進行舉報,網址:www.12377.cn ;

  直接在“陝西公安”微信服務號底部菜單“微信報警”中,選擇”我要舉報“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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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哥先來問盆友們幾個問題

  ▼

  正義哥知道寶寶心裏苦

  但不得不提醒你

  可要小心啦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其中《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引發網友熱議。一時間“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羣聊9不原則”在各種社交平台上廣泛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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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項規定一出,不少吃瓜羣眾對此產生了誤讀,認為:“一旦羣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羣主的法律責任”。紛紛表示“被嚇到了”!有羣主稱為避免承擔責任,要解散自己所建的羣。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解讀。

  吃瓜羣眾A

  據説羣成員違法,羣主要擔責

  羣主已移交於你

  吃瓜羣眾B

  該規定主要是要求羣主應履行羣組管理和監督責任,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及時勸誡制止或者清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羣成員。

  羣主的管理責任不同於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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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的事,再強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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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正義哥提醒

  無論是羣主還是羣成員,都應當時刻謹記“羣聊9不原則”,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渝北檢察)

  (2017-09-22)


  劉金林、劉明霄/檢察日報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其中第9條規定引發網友熱議。一時間“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羣聊9不原則”在各種社交平台上廣泛流傳。

  第9條規定如下: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統稱羣主)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羣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羣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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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管理規定》所指的“羣主擔責”究竟指的是哪些責任?羣主該如何管理互聯網羣組?在什麼情況下,羣主須承擔法律責任?記者就這些問題分別採訪了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衞國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

  “羣主對羣成員言行擔責”純屬誤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中提到,《規定》所稱互聯網羣組,是指互聯網用户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於羣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羣、QQ羣、微博羣、貼吧羣、陌陌羣、支付寶羣聊等各類互聯網羣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的平台。規定所稱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羣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北京的張女士屬於網絡活躍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羣,她向記者表示,羣太多了,管理風險太大,感覺《管理規定》10月8日施行後,自己可能隨時有“進去”的可能,所以準備退出或解散一些羣。據記者調查,和張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羣主不在少數。

  對這種退羣的想法,王衞國對記者表示,這可能是因為一些網友對《管理規定》出現了誤讀。有人將“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理解為“一旦羣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羣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管理規定》的錯誤理解。

  王衞國認為這個規定主要是要求羣主對羣中發佈的信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羣主應該監督羣內上傳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聯網羣組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或者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羣主的管理責任不同於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羣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羣內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一般來説,在違反後一種義務的情況下,例如對羣內成員的違法信息沒有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羣組服務。根據我國的法律,羣主只有在羣內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小軍也認為,管理責任並非上述一些網友所理解的“讓羣主也要承擔羣成員違法違規的責任”。在互聯網羣組中不只有羣主一個責任主體,還有羣主、參與人(發言人)、網絡平台提供商、相關主管部門這四個主體共同參與,才有互聯網及其羣組的發展進步;同樣,四個主體也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所謂“誰建羣誰負責”,應該是誰建羣誰負相應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更不是一個責任主體轉移自己責任的“出口”。

  羣主如何管好自己的羣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31億,手機網民規模達6.95億。對於數量龐大的羣主們來説,《管理規定》施行後,該如何管理好互聯網羣組呢?

  《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對於“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很多網友感到不好把握。

  楊小軍認為,網絡互動中經常出現一些“過激言語或者粗俗言語”,其中有的語言可能已經涉嫌侮辱他人,違反民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的甚至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些語言或表達方式是應當抵制或者摒棄的,與“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是相悖的。可以説,“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的基本判斷尺度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羣主在對羣進行管理時,也應當以此為標準,監督羣成員的表達或者互動,防止“越界”。

  法律法規眾多,有網友戲稱,通過司法考試才敢當羣主。有的羣主對法律法規不是很熟悉,那麼其對羣成員的信息交流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該如何判斷、管理呢?

  王衞國表示,這還是網友對管理責任的過大理解。實際上,羣主只要根據一般人的判斷,認為羣成員的表達明顯不妥時,給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了。對於比較專業化的問題,法律法規不可能賦予羣主過度的責任。

  很多朋友圈在流傳包括不信謠不傳謠、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涉黃涉毒涉爆不發在內的“羣聊9不原則”,有羣主表示了困惑,自己對於一些信息是否屬於虛假信息或者涉黃涉毒難以判斷,該如何管理呢?

  楊小軍認為,所謂“羣聊9不原則”,是網友自己對信息發佈所總結的一些判斷標準,不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所以對於其中的內容還是要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把握。比如,“不信謠不傳謠”實際上是對虛假信息的判斷,對虛假信息從道德義務來説,應該是否定的、不應當傳播的,但是隻有發佈、傳播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虛假信息,才涉及違法。所以羣主一般是對那些真假比較容易判斷或者明顯失實的、傳播後果會很嚴重的虛假信息及時予以處理即可。

  有的網友表示,有時候羣裏信息太多,難以逐條查看,如果羣成員言論不當,羣主很可能因為沒有及時發現而制止。

  楊小軍對此表示,羣主既然建立了羣組,就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難時,應該交由他人來管理。當然,如果僅僅是個別人發佈了不適當信息或用了不妥語言,沒有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也不是很嚴重,羣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也不應當屬於不履行管理責任。

  對“觸法”羣主如何處罰

  《管理規定》中,網友們特別關心的就是其第10條中提到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羣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什麼情況下羣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將受到哪些處罰?

  其實在《管理規定》出台後,朋友圈中就不斷有人傳播公安機關、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的羣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處罰的案件信息,一些羣主坦言“很有壓力”。

  王衞國對記者表示,把這些案件信息與《管理規定》聯繫在一起發佈,給人一種《管理規定》已經發揮作用、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後果”的印象,其實這是對《管理規定》的法律效力不瞭解而產生的誤解,是對廣大互聯網用户,尤其是廣大羣主們的誤導。《管理規定》10月8日才施行,所以不可能根據《管理規定》對羣主的行為進行懲罰。

  他認為,利用羣組發佈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以及虛假恐怖信息,損害他人聲譽、散佈他人隱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事情並不少見,對這樣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罰,根據的是《管理規定》出台之前法律法規早就有的規定,不能和《管理規定》混淆。也就是説,即使不出台《管理規定》,羣主如果有上述行為,也同樣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他認為,羣主對於羣內發佈、傳播信息的行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疏於管理造成的損害後果,二是管理過程中有沒有主觀過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在羣主發現羣成員違法違規而沒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後果的情況下,羣主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羣主將首先受到來自平台方的處罰:“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羣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羣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於一些網友列舉出羣主需要對羣成員的信息發佈和傳播行為而承擔的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楊小軍明確表示了反對:“這個觀點實際上是讓羣主一人負擔所有人的責任,甚至把管理部門的責任都歸到羣主身上。這既不客觀,也不可能。”實際上,個人的責任還是個人承擔,羣主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是因為羣主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他還認為,對於因傳播虛假信息而違法違規的羣主,應該儘量寬容,處罰操作標準應該更加細化。如果羣主明知是謠言卻仍然傳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羣主不知道或者難以判斷所傳播信息是虛假消息,則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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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編輯 邢潭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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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網絡

  上個星期網信辦發佈了《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只因“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簡單一句話,許多羣主看見新聞嚇得紛紛轉手或解散羣。要我説啊,沒必要這麼緊張。

  《規定》只是給你提個醒

  《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位階排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後面,也就是説它不得違背比它高一級的“前輩”。

  從內容上看,《規定》不涉及具體的違法行為構成、執法程序,目的在於強調提供羣組服務的平台主體責任和羣主的管理責任。如若涉及到違法犯罪仍然要回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網絡安全法》中找方法。

  仔細通讀十五條,平台方壓力山大,要對羣組進行後台監督、管理,與之相比羣主多操點心真不算什麼。

  名符其實,身正不怕影子斜

  從羣主到羣成員都要實名制,不經過身份驗證無法使用羣組功能。實名制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打破了網絡虛擬特性。躲在網上用第二身份幹壞事的時代已成歷史,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羣主負責,怎麼負?不負責有啥後果?

  羣主及管理員就像一家客棧的老闆和小二,對羣組成員、聊天內容看在眼裏,由你而生,就不能無為坐視。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怎麼負責?羣主和管理員需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拉人前審核,日常管理羣秩序,多次發佈違法信息的害羣之馬踢出去,向平台方舉報。

  不負責的後果?羣員違法,羣主不作為,羣會被解散,你的信用值降低然後進入後台黑名單,今後一定期限內建不了羣拉不了人,可能還會受邀喝茶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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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同行拿羣主自己違法獲刑的舊新聞當例子來解讀《規定》,對此我只想説,這根本無關好嗎?能不能專業點兒啊。

  (2017-09-15)


  來源 掌中九江—潯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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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羣主主動讓位

  “我怎麼成羣主了?”昨晚,市民何先生髮現自己成為一個“吃貨羣”的羣主,對於這個突如其來的改變,何先生表示十分不解,沒過幾分鐘前任羣主就發消息稱:“如今《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出台,我沒有那麼多時間管理羣組,只好退位讓賢,反正你只上半天班,就讓你來管管。”隨後,潯陽晚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許多羣主為了不擔責,紛紛將羣主身份轉讓給他人,甚至還有市民將一些無關緊要的羣解散掉,市民齊女士就告訴潯陽晚報記者:“自從新規發佈以來,我的許多羣組內的廣告、不法信息全部不見了,雖然羣組越來越‘乾淨’,可是羣組也沒以前熱鬧了,完全就像一個死羣。”

  “如果是公司讓建的羣,有人在裏面發佈違規信息,該咋辦?”小李從事營銷工作,每天他所在的羣都十分熱鬧,他告訴潯陽晚報記者,如今這個羣不光是彙報工作的羣,許多同事也喜歡在羣裏開開玩笑,長期以來,一些同事也會轉發網上的一些新聞消息,有的消息卻是謠言,可是新規發佈後,他卻開始擔心,這個羣裏的人全部都是同事,不可能將他們踢出去,可要是出了問題我怎麼負責?

  新規督促羣主負責

  每個羣組都有羣主和管理員,他們是羣組的核心。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羣主和管理員的價值就體現在是否批准觀眾進入該羣,往後的事情他們就不再管理。有些時候羣組裏會出現“互掐”或抨擊別人的人格現象時,管理員和羣主也並未第一時間處理從而導致事件的惡化。

  為了讓羣主更好地履行起自己的責任,《新規》還規定互聯網羣組的提供者(平台方)須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認證並保護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以及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平台方除了督促使用者管理好羣外,還要監管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從源頭上杜絕不良信息或煽動信息的傳播。該規定正式實施後,要是再想通過羣組發佈不良信息,想不留痕跡地“跑路”是不可能的。所以羣主既要管理好羣組成員又要做好榜樣。

  拓展閲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印發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羣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其中幾個關鍵必須釐清:

  ●互聯網羣組指哪些?

  互聯網用户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於羣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羣、QQ羣、微博羣、貼吧羣、陌陌羣、支付寶羣聊等。

  ●羣主責任有些啥?

  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若有違規咋處理?

  《規定》給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平台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羣組,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羣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羣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羣資格等管理措施。

  (記者 黃泰)

  責任編輯:吳雪倩

  原文鏈接:

  http://www.jjcbw.com/News/news/id/89821.html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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