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通過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等彈性工作制以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結合疫情期間已經在廣泛使用的遠程辦公等形式,有必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包括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遠程辦公等在內的彈性工作制,明確適用範圍,豐富內容和形式,優化審批流程,加強監管,防止職工權益受到損害。
彈性工作制在復工復產中的實施現狀
1995年,我國頒佈實施《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休息休假及審批程序做出規定。今年2月出台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對靈活的勞動用工以及工資待遇等問題給出指導意見。據不完全統計,從2月初開始,北京、上海、江蘇、廣東等地陸續出台相關政策,鼓勵企業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彈性工作制,並將政策覆蓋面從《審批辦法》規定的範圍擴大到受疫情影響的企業。
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出台相關政策的地區還是少數。彈性工作制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各地政策沿用行政審批制,存在流程複雜、時間長等問題。目前,我國相關勞動立法中規定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須經事前行政審批環節,強調事前條件審查。在疫情防控期間,複雜的審批流程和較長的審批時間不利於企業復工復產,應提供更多便利。
相關政策規定了適用範圍、主要形式,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僅針對企業,覆蓋面不足。在現行規定中,主體適用範圍限定為企業職工中的特定羣體,不包含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二是所適用的崗位範圍不明確。《審批辦法》中用列舉法對適用的崗位範圍進行規定,但界定模糊。三是主要涉及彈性工時制,近期地方出台的相關政策中,有些僅涉及特殊工時制,有些還提到錯峯上下班、遠程辦公等,較少提及彈性工作量這種形式。四是規定了職工休息休假權,但存在地區差異。
完善和規範彈性工作制的建議
疫情當下,各地政府有必要出台相關政策,為企業申請彈性工作制提供更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以及更多的便利,以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同時,有必要從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監管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彈性工作制,工會應在監督檢查、保障職工意見表達、集體協商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明確相關政策的適用範圍及內容。明確適用主體範圍,除了企業相關職工外,彈性工作制的適用主體還應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明確適用崗位範圍,比如將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範圍從高級管理人員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豐富彈性工作制的形式,將彈性工作地點、彈性工作量納入政策範圍。除了特殊工時制外,錯峯上下班也是彈性工作制,可將工作時間分為“核心時間和彈性時間”,員工保證核心時間在崗前提下可以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此外,彈性工作地點和彈性工作量也都是彈性工作制的形式,應納入政策考慮範圍;進一步明確規定工作時間上限標準、休息休假權和報酬權等,避免出現用人單位利用彈性工作制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提高勞動定額和考核標準等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
實施告知承諾制,優化彈性工作制的審批流程,縮短時限。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許可登記等事項時,以書面形式將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者證明條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由申請人書面進行承諾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證明,直接予以辦理。近期,江蘇揚州市人社部門規定,各類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時只需要提交書面承諾,不再需要提交其他書面材料,同時,縮短辦理時限,從20個工作日的審批,縮短到3個工作日內完成。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完善審批後的監督制度及追責機制。疫情下,弱化事前條件審查的同時應強化事中監督和事後追責。如果行政審批機關在後續檢查中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條件或執行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應要求其整改,並對違規行為制定明確的處罰措施。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企業和工會應充分保障職工在彈性工作制方面的意見表達。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彈性工作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用人單位應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通過協商取得一致後方可實施,並將相關事項進行公示。此外,職工代表及工會可以將彈性工作制作為集體協商的內容之一。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