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父親犯罪影響子女入學”有悖法理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張智全

4年前孫某與丈夫韓某到江蘇常州打工,女兒今年滿6週歲,將入讀小學一年級,夫妻倆向當地流動人口子女積分辦公室提交了入學申請,因韓某未成年時曾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依據當地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積分標準,其女兒無法入學。經多方協調,當地“積分辦”依法取消了相關扣分,表示將進一步調整、完善積分入學標準,推動積分入學工作更加客觀、公正、合理。(8月16日《中國青年報》)

因為父親曾經犯罪,這名女童便不能入學,如此株連無辜者,讓人難以置信。而且韓某犯罪發生在未成年時,根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其犯罪記錄理論上不會被人所知,當地“積分辦”獲悉了本不該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並據此不讓涉事韓某的女兒入學,如此做法明顯違法,必須堅決糾正。

在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的協調下,當地“積分辦”及時對不當做法進行了糾偏,韓某的女兒最終得以順利入學。此事再次提醒我們,必須對這種動輒株連子女、有悖基本法理的做法保持高度警惕。

或許,當地“積分辦”出台上述規定,初衷是為了警示為人父母者要潔身自好,但一碼歸一碼,把本應由父母承擔的法律後果強加於未成年子女頭上,是對犯罪分子未成年子女人權赤裸裸的侵犯。現代社會區別於古代社會的一個最基本標誌就是人格獨立,罪責自負,不能株連無辜。即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令人痛恨,但他們的犯罪行為並不是子女所為,在其子女不可能控制或參與自己父母犯罪活動的情形下,更沒有理由對犯罪分子的子女進行懲罰,剝奪相關權益。

實際上,這種株連子女入學的不當做法,也直接侵犯了後者的受教育權。我國《教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義務教育法》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有依法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可見,不論適齡兒童的父母是否犯罪,他們受教育的正當權利都不容剝奪。藉口父母有犯罪記錄而拒絕適齡兒童入學,顯然於法無據。

近年來,部分地方出台的外來適齡兒童入學積分政策,總是有意無意把適齡兒童父母是否有犯罪記錄作為重要參考,這大約是借鑑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規定,但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老賴”欠債不還,如果還允許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相當於是用別人的錢供自己的孩子享受教育高消費。對於“老賴”這種有損公平的逃債行為,不讓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並沒有剝奪其子女享受國家提供和保障的受教育權,在法理上並無不妥。因此,用限制“老賴”子女高消費的辦法,作為拒絕犯罪分子未成年子女入學的政策依據,是對法治精神的曲解,根本站不住腳。

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公正享有受教育權,不僅關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也關乎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不能因為未成年人父母曾經犯過罪,就罔顧法律紅線,隨意剝奪他們的受教育權。面對時有發生的父母犯罪株連未成年子女入學的不和諧現象,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解決外來適齡兒童的入學問題時,必須恪守法律界線,堅決摒棄株連無辜者的違法做法,確保“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法治原則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