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大家所向往的愛情與婚姻。現實中的婚姻生活,除了風花雪月,面對更多的是生活的酸甜苦辣,夫妻間的同甘共苦、禍福相依。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男方出軌導致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
原告劉某與被告羅某於2011年冬經人介紹相識,於2012年1月登記結婚(均為再婚)。婚後,被告羅某於2012年5月左右外出務工。2013年被告羅某返回家中時,發現原告劉某與其他異性同居並生育小孩,遂繼續外出務工不再返回,雙方分居至今,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也無共同財產。雙方談婚時,原告劉某在雙方家人及介紹人見證下,向被告羅某支付了現金3萬元,未出具借條。2020年10月,原告劉某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被告羅某歸還3.1萬元。
圖:視覺中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較短,缺乏婚前瞭解,感情基礎較差;婚後,雙方共同生活數月後被告外出務工,雙方長期缺乏溝通交流,未培養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2013年年中,被告羅某發現原告劉某與另一女性交往並生育小孩後,便不再與原告劉某往來,雙方分居至今,足以認定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原告劉某要求與被告羅某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原告劉某向被告羅某支付的現金3萬元,系其在雙方談婚時在雙方家人及介紹人見證下支付,原告劉某主張該款系借款,但未提交雙方之間就該款存在借貸意思表示的借據借條等證據予以證明,結合該款支付的特定時間和環境,該院認定該款系原告劉某按照習俗給付給被告羅某的彩禮。原告劉某主張被告羅某父親在原、被告婚後向其索要了1000元用於被告羅某與前夫生育的小孩治病,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該事實存在且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款項存在借貸意思表示,該院對此不予認定。原告劉某向被告羅某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且無證據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原告生活困難,結合原告劉某與其他女性交往並生育小孩的過錯情節,該院對原告劉某要求被告羅某歸還3.1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原告劉某與被告羅某離婚,並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綜合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