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作時受傷不算工傷?肥西法院:屬於

2020年4月,何某在工作車間更換物料過程中被物料桶砸傷,造成腰椎骨及掌骨骨折,公司卻以其是“臨時工”為由,拒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也拒絕向何某提供工傷認定需要的相關材料。近日,肥西法院行政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

2020年5月27日,何某出於無奈,自行向人社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為,何某雖在合肥某電器公司工作時間不長,且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根據何某提供的申請材料及人社局調查核實情況,何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合肥某電器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認為何某系其公司的臨時工,對受傷存在過錯,不應認定為工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合肥某電器公司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表示,不論何種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承擔相應責任。在職工遭受工傷時,如果單位不承認和工傷職工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工傷職工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相關證據,如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還需注意的是,若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那麼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收集好工傷認定申請需要的相關材料,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李後祥

通訊員 劉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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