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該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瞭如下補充、修改:
來源 人民日報官微
來源: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