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月27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十一)》”)將於3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就意味着,生產經營單位即使沒發生事故,也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出資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責任重於泰山。企業生產經營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損失,相關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過去,只有發生了重大事故的才會構成犯罪,隨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和實施,具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危險的也有可能構成犯罪,這表明我國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包括下列情形:(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當前,全省、全市正在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負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針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到的三種情形,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積極進行自查自糾,切實整改問題隱患,避免擔負刑事責任,推動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市應急局相關負責人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