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檢驗檢測機構近4.9萬家 營業收入超3570億

市場監管總局: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檢驗檢測機構近4.9萬家 營業收入超357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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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7日電 (記者李楠樺)昨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強化檢驗檢測機構監管有關情況舉行專題新聞發佈會,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司長董樂羣在發佈會上介紹,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檢驗檢測機構近4.9萬家,營業收入超過3570億元,從業人員141萬人,當年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近5.67億份,市場規模約佔全球市場份額的20%,是全球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檢驗檢測市場。

據瞭解,目前檢驗檢測改革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如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範、服務供給的總體質量不夠高等。為此,市場監管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強化改革法治保障的要求,着力推動檢驗檢測領域相關規章、文件的制修訂工作,新制訂出台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基本行為規範、從業要求和資質要求等。”董樂羣説,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要求,細化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的職權和義務。

董樂羣表示,《辦法》明確檢驗檢測活動不規範的一般情形及處罰要求,列舉了常見的四種不實檢驗檢測情形、五種虛假檢驗檢測情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打擊檢驗檢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明確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據董樂羣介紹,《辦法》第五條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並明確除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外,還須依法承擔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董樂羣強調,作為部門規章,《辦法》主要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違反從業規範的行政法律責任進行具體規定。依據《民法典》及《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對其違法出具檢驗檢測報告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根據《刑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有關規定,對虛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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