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執行局執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申請人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對案外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經核實,雖然申請人所述的到期債權案外人在該案立案前早已清償,但發現案外人與該案被執行人尚存在仲裁中的債權債務關係,且仲裁請求是該案被執行人要求案外人償還款項。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月29日獲悉,法院及時關注此仲裁案件,待得知仲裁結果後,第一時間向案外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協助執行書,成功為申請人追回債權六十餘萬元。
馮某某與王某某曾是朋友關係,雙方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王某某向馮某某借款,並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及支付時間。馮某某實際向被告王某某交付借款,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已經成立並生效。後馮某某、王某某以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建設於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對上述借款的抵押擔保,但因作為擔保物的房屋建設於農村集體土地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確認無效。馮某某、王某某、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於《補充協議》無效均存在過錯。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酌情認定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王某某不能清償的範圍內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該案件立案執行後,因被執行人聯繫不上,承辦人仔細研讀判決書且多次聯繫申請人提交財產線索,對所涉及的房產、債權等相關財產線索進行梳理,並及時向相關部門、案外人北京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核實。判決書中提及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合作建房,且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認為該案被執行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案外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通過與案外人北京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務取得聯繫,將雙方所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核實,最終發現雖然申請人所述的到期債權案外人在該案立案前早已清償,但發現案外人與該案被執行人尚存在仲裁中的債權債務關係,且仲裁請求是該案被執行人要求案外人償還款項,法院及時關注此仲裁案件,待得知仲裁結果後,第一時間向案外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協助執行書,成功為申請人追回債權六十餘萬元。
申請人馮某某坦言聯繫不上被執行人,也知道被執行人沒錢,對自己提供財產線索並不十分確定真實存在,對案件執行本已不抱希望,執行回六十多萬的案款真是意外之喜,對執行法官認真負責的態度表示高度認可。
法官提示:所謂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通過對被執行人財產或人身自由進行處分或干涉,從而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不僅需要執行法官認真負責,亦需要申請人努力查找相關財產線索,及時向法院提交,那些不被看好的線索中,也許隱藏着意外之喜。
通訊員 李娜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