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新區管委會印發《蘭州新區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對節約用水的小區、企業、單位及個人符合申報條件的將進行評選獎勵。小區、企業、公共機構最高獎勵1萬元,個人最高獎勵5000元。
依據《辦法》,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積極配合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無違反相關節水、供用水管理規定行為的企業符合申報條件,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評選;定期開展節水宣傳提高節水意識相關資料,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積極配合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無違反相關節水、供用水管理規定行為的小區、公共機構符合申報條件,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評選。
《辦法》明確,新區節水型載體(小區、企業、公共機構)獎,按5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省級節水型載體(小區、企業、公共機構)獎,按10000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年最多獎勵5家,並按照《辦法》規定標準一次性發放獎勵資金。
《辦法》規定,在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擅自取水等行為,且查證屬實的,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評選。節水先進個人獎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年最多獎勵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