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村為國家3A級旅遊景區,不收門票,該村內河堤旁邊栽種有楊梅樹,村委會系楊梅樹的所有人。楊梅樹僅為觀賞用途,該村委會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楊梅採摘旅遊項目。吳某某系該村村民,私自上樹採摘楊梅不慎從樹上跌落受傷。該村村委會立即組織救援,並在救護車趕到前將吳某某送往市區醫院治療,但吳某某於摔傷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該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共計60餘萬元。
裁判結果: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再審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限於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涉案景區屬於開放式景區,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採摘楊梅的旅遊項目,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若要求某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顯然超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並自覺規避此類危險行為。吳某某私自爬樹採摘楊梅,不僅違反了該村村規民約中關於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的村民行為準則,也違反了愛護公物、文明出行的社會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吳某某墜落受傷系其自身過失行為所致,某村委會難以預見並防止吳某某私自爬樹可能產生的後果,不應認為某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後,某村委會亦未怠於組織救治。吳某某因私自爬樹採摘楊梅不慎墜亡,後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會對吳某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擔損害後果的案件。再審判決旗幟鮮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於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如果“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則公民共建文明社會的道德責任感將受到打擊,長此以往,社會的道德水準將大打折扣。本案再審判決明確對吳某某的不文明出行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改判吳某某對墜亡後果自行擔責,倡導社會公眾遵守規則、文明出行、愛護公物、保護環境,共建共享與新時代相匹配的社會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天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