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間離開會議室被罰2000元?公司稱該時間屬績效考核 律師:罰款不合法

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台上披露,上海某公司員工在下班時間離開會議室,被通報處罰2000元。紅星新聞記者聯繫到被罰款事件的當事人範某,他表示被通報罰款情況屬實,並稱自己當時屬於正常上下班,沒有違反規定,拒絕接受通報處罰。

對此,範某所在公司回應稱,範某在會議中途當眾離場,構成了不良影響,通報罰款確有其事。但同時表示,“公司從始至終沒有罰過他什麼錢,還是處於在警告的一個階段。”

針對上述爭議,有律師對紅星新聞表示,這個事件中爭議點是績效問題。公司告知範某“超過工作時間就是績效考核”,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構成。扣罰工資的金額要在規章制度上體現,而且不能超出一定限額,“一次會議扣2000元明顯不符合情理法。”

被處罰員工:

下班時間以為會議結束才離開

範某是上海卡爾維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企劃部的員工,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8月29日下午5點公司開始舉行例會,到7點左右辦公室幾近無人,他以為會議已經結束,隨即離開了會議室。當晚8點55分,公司人事在企業微信羣發佈了一則關於他本人的處罰通報,通報稱“企劃部範XX在2022年8月29日例會期間,未經過董事會同意擅離會議室,藐視公司規章制度,為避免再次出現此類情況,現決定對範XX提出批評,並處罰金2000元,於本月工資中體現。”

下班時間離開會議室被罰2000元?公司稱該時間屬績效考核 律師:罰款不合法

↑網傳的處罰通知 圖據網絡

對於此項處罰,範某當即表示自己正常上下班,沒有違反規定,拒絕接受通報處罰。該公司人事則回應稱,公司安排的培訓及例會,員工如超出工作時間,可以按加班處理。但必須服從公司的加班安排,否則視為曠工。

在和公司的後續溝通中,範某指出,超出上班時間的18點到20點如何處理?公司總經理陳某稱,公司沒有加班費,超過工作時間就是績效考核,並表示超過20點可以補休。

“除了項目工作佔據時間無法參加外,之前的例會每一次都有參加。每次會議開到晚上7點58分、7點59分,幾乎沒有一次到8點,因為超過就要意味着要給員工補休。”範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規定加班的情形,“乙方同意,因工作需要,甲方可適當安排乙方延時工作,以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超出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或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他表示,自己的工作時間是早9點到晚6點,勞動合同中並沒有晚6點到晚8點屬於績效考核這樣的説法。

9月6日,涉事公司給範某發送了通知書,告知住宿福利即將結束,要求他在9月15日前搬離員工宿舍。範某表示,自從發了通告,其他員工看自己的眼神都不一樣了,現在又被迫搬離宿舍,精神壓力越來越大。他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涉事公司:

只是警告階段,實際沒有罰錢

紅星新聞根據公司網站的電話聯繫了上海卡爾維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總經理陳某告訴記者,範某在會議中途當眾離場,構成了不良影響,通報罰款確有其事。記者詢問該處罰是否有公司規章制度明文規定,陳某稱公司有人事行政制度,具體內容他不是很清楚,同時表示,“公司從始至終沒有罰過他什麼錢,還是處於在警告的一個階段。”

下班時間離開會議室被罰2000元?公司稱該時間屬績效考核 律師:罰款不合法

↑資料圖

陳某同時向紅星新聞表示,該員工工作態度較差,此前曾有過開會中途離席的情況。此外,範某經常上班遲到,有一個月累計超100分鐘,週末公司臨時有事電話也聯繫不上他。

對此,範某回應“這些全是惡意污衊中傷”。他表示,8月29日當晚7點左右,他確認會議室幾乎無人才離開。自己上班偶有遲到但絕不頻繁,100分鐘以上只有一個月,並已説明緣由繳納罰款,8月是全勤。至於電話聯繫不上,系週末公司要求義務加班,他沒有前往,遭到記恨。

律師:企業不具備罰款權利

超出合同規定時間屬於加班

對上述事件和爭議,紅星新聞聯繫到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的郝旭東律師。郝律師指出,拋開雙方各執一詞的問題細節,從目前的證據來看,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對加班有明確的規定,超出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範某的勞動合同裏規定了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那麼如果超出8小時,就應該按加班來算。二是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即便企業確實存在對範某罰款2000元的規章制度,那這個規定也不合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除了以下條款之外,再無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款項的法定情形,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並未規定企業罰款權。

郝律師還指出,在這個事件中爭議點是績效問題。公司告知範某“超過工作時間就是績效考核”,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構成。如果扣除款項從基本工資里扣除,顯然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公司的績效都是加班加來的,事實上應該屬於加班工資。所以模糊細節還是很多,但“加班沒有加班工資”以及對員工處以“罰款”,都是不合法的。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的郭剛律師告訴紅星新聞,開會原則上應該在上班時間,也就是勞動時間進行。但是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有規定,利用某些下班時間開會、學習並在工資上予以一定體現,根據具體情況也是可以的。

郭剛告訴記者,扣罰工資的金額要在規章制度上體現,而且不能超出一定限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提到:“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對此郭剛認為,一次會議扣2000元明顯不符合情理法,企業應該以人為本,與員工協商溝通以解決勞動爭議,而非直接罰款。

“企業是不能夠進行罰款的。企業對員工進行扣款實際上多采用變通説法,如認捐、認繳、扣罰經濟損失等。合同中所述‘罰金’不妥,罰金是針對刑事案件而言;而‘罰款’則是行政處罰,企業均不能作為此二者的主體。”郭剛説。

此外,郭剛還表示,績效考核也屬於規章制度上體現,需要有規章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如果規章制度中沒有,僅憑企業口頭説明,企業是會承擔舉證倒置責任的。即要能夠證明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而且規章制度已經過民主討論和公示,公示一般由員工簽字認可的方式。

紅星新聞記者 任江波 實習生 嚴亞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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