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時,被要求填寫長達10多頁的事無鉅細的“調查問卷”:3名7年內非親屬社會關係(的信息)、7年內境外旅行情況,還要提供自己的微信號,提交所有的親屬信息,甚至還要求提供一位鄰居的電話號碼!這樣以招聘名義強索公民敏感個人信息的咄咄怪事,不是發生在“霸道總裁”當道的公司裏,而是發生在美國駐華使館僱傭中國僱員的過程中。
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網頁上有關申請使領館工作的網頁截圖。
據《環球時報》的獨家披露,美方涉嫌以“背調”為由,強迫中方僱員提交個人、家庭甚至鄰居的信息,這些信息甚至可能被“分享”給美國情報部門。相關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認為,美方做法是典型的數據過度採集行為,美國的做法完全違背了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據《環球時報》記者獲得的一份名為《海外背景調查問卷》(Overseas Vetting Questionnaire)的表格顯示,僱員要填寫的內容十分繁瑣詳細。美方一邊強調“提供信息為自願行為”,緊接着卻威脅説如果不提供的話,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僱傭關係或被起訴”。據相關中國僱員向《環球時報》的陳述,美國使領館對他們一直不信任,會在進出口安檢處不定期翻包,還曾讓中方員工脱鞋接受檢查,有時還會像“審犯人”一樣搞所謂“安全審查談話”。
也是夠了!美國一貫以保護“人權”,保護個人隱私的名義,在國際舞台上向他國舉起大棒子,但是,自己對僱員的隱私保護水平如何呢?自己的國內個人信息保護環境又是如何?求職美國使領館,就要被“查個底掉”:提交微信賬號,提供親屬信息,甚至還有鄰居的個人信息?入職美國使領館和鄰居有什麼關係呢?強索這樣的信息,意欲何為?
值得一説的是,這樣的過度索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明顯違反我國法律的,並不會因為這是由美國使領館實施的而有所改變。哪怕是在境外處理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依然處於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管轄之下。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網絡空間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嵐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原則,因此,美國駐華使領館過度收集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個人數據,明顯是違反我國法律的。
中國人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權捍衞者”“隱私權明燈”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真問題了,少一些“雙標”,少一些“歧視”,少一些莫明其妙的“優越感”。論個人信息保護機制,歐盟有《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國有《個人信息保護法》,美國有什麼?為監控公民大開方便之門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