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松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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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松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賄案一審宣判

【權威發佈】松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賄案一審宣判

10月27日,由遂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松陽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副處級)潘俊明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遂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潘俊明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潘俊明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間,潘俊明利用其擔任麗水生態產業集聚區松陽分區管委會主任、松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35萬元(其中30萬元系未遂),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潘俊明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遂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採納了遂昌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遂昌檢察微信公眾號

【來源:麗水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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