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
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即使是很小的物件
也可能成為殺傷力巨大的"兇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不僅涉及民事賠償責任
嚴重者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後
高空拋物罪
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
江蘇常州溧陽法院
就審理了首例高空拋物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
該案是高空拋物入刑後的
全國首例判決
1
基本案情
2020年某日,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
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祁建建副教授在人民法院報中點評該案:“徐某高空拋物案對警示公眾具有重要意義。國家通過修訂刑法、運用刑事法規範對高空拋物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利於加強對高空拋物人員的震懾,提示公眾自省自律、提高守法意識。本案樓下居民發現高空拋物險情立即通過大聲質問、報警等行為警示樓下過往行人,並促使徐某受到應有懲罰,也具有示範意義,這進一步提示和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與高空拋物行為作鬥爭,鼓勵社會成員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有助於提升刑法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效性,應對高空拋物案件的證據與證明難題。”
來源:人民日報、揚子晚報、生命時報、山西君選律師事務所
編輯:小兔子/江門市總工會新媒體工作室
【來源:江門工會】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