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生產銷售藥品是當前危害社會民生的主要違法類型之一,法律對此進行嚴厲處罰,但總有人以身試法。2月24日,邛崍市法院對一起無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行政處罰申請執行的案件進行公開聽證。最終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被執行人彭某沒收違法所得130萬餘元、罰款3000萬元,加處罰款3000萬元。據悉,該案系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年來作出的行政處罰金額最大的案件。
無證加工銷售中藥製劑 他被罰3000萬2020年10月27日,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在彭某處發現各類中藥材、藥品及半成品共1153千克,據彭某交代,其從《傷寒論》等中醫書籍中摘抄藥方後,自行購買中藥材,在其租用的民房內加工各類中藥製劑,然後在其經營的微店進行銷售,並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同年11月10日,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彭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0年4月起,彭某在其租用的位於邛崍市臨邛街道金鵝村某民房內,用自購簡易設備、機模進行藥膏、藥液、藥丸等藥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再通過其微信店鋪“雪某堂”等進行銷售。據查,彭某售賣的藥物包括“生髮膏、温經湯、防已黃芪湯、元氣玉沖服惑、山藥丸、打呼嚕丸、痔瘡一二三號”等在內的共42種,定價分別為12元至755元不等。據悉,彭某自制的藥品涵蓋了促進兒童發育增高、婦科疾病、生髮、祛濕化痰、補腎等,其通過病友羣發展客户,部分客户使用後覺得有效果又推薦其他人到其經營的微店購藥,所以累積了較多的顧客。通過詢問調查、現場查證、微店調查等認定,截至案發時,彭某已出售的產品銷售金額達到130萬餘元,現場查獲的未銷售的成品、半成品等藥品貨值15萬餘元,貨值金額共計1455762.97元。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彭某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遂於2021年3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於同年3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查獲的藥材,並要求彭某繳納沒收的違法所得130萬餘元和罰款3000萬元(約貨值金額的20倍)。因彭某一直未繳納罰款,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9月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逾期未繳納罰款 加處罰款3000萬經催告後,彭某一直未繳納罰款,近日,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邛崍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邛崍市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採取“線上+線下”的方式於2月24日進行公開聽證。部分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到庭觀看庭審,該局其他執法人員通過直播觀看庭審。聽證過程中,彭某對申請執行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和執法依據無異議,但表示自己經濟能力差,無力支付3130萬餘元的違法所得和罰款。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彭某逾期未繳納罰款,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加處罰款。根據該規定,彭某應繳的罰款為3000萬元,其百分之三約90萬元,即彭某逾期一日產生的加處罰款為90萬元,而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請執行時,距彭某繳納罰款的截止日期已經超過一年,因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於是對彭某加處的罰款為3000萬元。最終邛崍市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被執行人彭某沒收違法所得130萬餘元、罰款3000萬元,加處罰款3000萬元。聽證結束後,案件承辦法官對彭某當庭進行判後釋明和法治教育,彭某也未上訴,並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性,在以後的生活中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合法經營。該案承辦法官何瑩表示,該案進入執行後,若彭某沒有能力履行,法院將可能會對其採取不能乘坐飛機、列車軟卧,不能住星級賓館,不能購置房產,其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限制高消費措施。若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可能會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情節嚴重的,可能會以拒執罪追究彭某刑事責任。法條鏈接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製品等。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延伸閲讀藥品管理法修訂後無證經營最低罰150萬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已於2019年12月1日施行。這是《藥品管理法》自頒佈以來進行的第二次系統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號稱“史上最嚴”的藥品監管法律。據悉,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最低罰款150萬元。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旗幟鮮明地保持對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也就是最低罰款一百五十萬元。生產銷售劣藥違法行為的罰款,也從貨值金額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加大了資格罰力度。對假劣藥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提高到終身禁業,對生產銷售假藥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增加了自由罰手段。對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以及偽造編造許可證件、騙取許可證件等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落實“處罰到人”。對嚴重違法的企業,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包括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賠償責任;規定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與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行民事賠償首負責任制;對生產假劣藥或者明知假劣藥仍銷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等。嚴格貫徹“過罰相當”。在大幅提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時,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嚴格貫徹“過罰相當”的原則,區分一般違法行為和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重點加大對主觀故意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相關專家表示,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把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都寫進了法律裏,體現了藥品管理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宗旨,將會成為守住藥品安全底線、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健康的有力保障。據新華社【來源: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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