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醫生未能“一針見血”被扇耳光,調解員依法調處獲賠償

由 閻桂榮 發佈於 綜合

【來源:法治鎮海】

趙某系寧波市某醫院檢驗科醫生,2021年11月楊某在該醫院體檢抽血時,對趙某第一次扎針未出血需重新紮針表示不滿,猛力扇了趙某一巴掌,造成趙某左側面部呈持續性鈍痛,左耳一過性失聰,趙某眼鏡被打落在地致損,無法正常使用。事情發生後,趙某經醫院檢查,擬以“頭部損傷耳鳴”收住入院,後被診斷為頭部損傷、耳鳴、鼓膜穿孔(左),住院治療5日。趙某認為楊某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將楊某告上法庭。法庭接收案件後,考慮到該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的爭議點僅在於賠償金額的多少,於是決定委託鎮海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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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為藉口推脱責任

調解員依法調解得圓滿

調解員丁達君接到委託後,隨即聯繫雙方當事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並組織雙方當事人來到調委會進行調解。調解當日,楊某妻子孫某代替楊某前來調解,孫某表示:“我丈夫以前出過車禍,因此患有精神類疾病,這次確實是他做得不對,怎麼能打醫生呢”,隨後又話鋒一轉“他這次也只是一時衝動,能不能看在他腦子不太好的份上就這樣算了啊。”聽完孫某這番辯解説辭,調解員當即表示,現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楊某曾經有過精神病史。另一邊,面對趙某提出的誤工、醫療、護理、營養、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財產損失、精神撫慰一系列近2萬元的費用,調解員明確指出,趙某受傷住院期間,醫院還是正常在為其發放工資,且趙某無法提供任何誤工的憑證,因此並不存在誤工費這一説法。對於趙某提出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調解員向其解釋道:“楊某的行為最多隻能算一般性精神損害,並未對你造成嚴重侵害,因此不會產生1萬元這麼高的費用,應適當降低一些。”眼見雙方當事人的神情有些鬆動,調解員再次進行説服引導、明理釋法工作,既勸解楊某家屬要履行賠償責任,又向趙某解釋楊某家庭存在的實際困難,引導趙某適當降低賠償標準。經過一天的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楊某一次性賠償趙某1萬元整,雙方和解。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鎮海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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