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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司法認識,嚴懲“隔空猥褻”未成年人 | 新京報專欄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綜合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網絡“隔空猥褻”一樣要受刑法約束。

▲針對未成年人的“隔空猥褻”案多發,是數字時代的伴生物。圖/IC photo

文 | 顧左右

保護未成年人再出組合拳。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發佈。對備受輿論關注的利用網絡“隔空猥褻”等特殊情形,“兩高”《解釋》明確了定罪處罰的法律適用標準。

針對未成年人的“隔空猥褻”案多發,是數字時代的伴生物。尤其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以來,未成年人遭受“隔空猥褻”等網絡侵害日漸突出。對此類情形,因相關行為人、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和適用法律,各地做法不一,法學界也存在不少爭議。有別於傳統犯罪理論和犯罪活動的這些新場景、新手段,給司法實務帶來了不小困擾。

此次“兩高”《解釋》明確,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方式實施前款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系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從表述上看,“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等用語,強調了“兩高”《解釋》的法律依據仍主要來自刑法。其傳遞出明確的信號,即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網絡“隔空猥褻”一樣要受刑法約束,並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不但對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絡上的性侵犯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加強網絡空間的規範和監管,防止不法人員利用網絡進行不法行為。更重要的是,“兩高”《解釋》有助於統一司法實務界和公眾對“隔空猥褻”等網絡世界裏猥褻未成年人問題的認識。

相比起線下的同性質行為,“隔空猥褻”具有隱蔽性、重複性和跨地域性,調查和取證也相對困難。“兩高”《解釋》的發佈,將讓那些對“隔空猥褻”案件查辦存在畏難情緒的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沒有理由再“躺平”或“摸魚”。受害人的求助或舉報、公安司法機關的受理和調查,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介入和援助,都將因“兩高”《解釋》而變得更加清晰。

而這一司法解釋向“隔空猥褻”不法行為人或潛在嫌疑人傳遞的信息則是,打擊“隔空猥褻”有法可依,司法機關對這種新型犯罪行為的懲治將更加嚴厲,從而增加犯罪者的法律成本,降低潛在嫌疑人的犯罪動機。

統一認識之後,值得期待的就是“兩高”《解釋》能夠切實有效推動刑法在實踐的統一適用。因此,也希望“兩高”下一次關注併發布“隔空猥褻”相關信息,會有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的發佈,以更鮮活的形式,進一步提高公眾對於網絡“隔空猥褻”問題的共識,促進社會各界都來關注並攜手防範和解決這一網絡空間裏的“惡之花”,共同護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撰稿 / 顧左右(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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