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進口越野車讓他踏上“奇幻囧途”:遭擔保公司開走被盜,保險拒賠,3年後尋回損失慘重
對於賈先生來説,當年為拓展業務買下的這輛“道奇·酷威”進口越野車,幾乎改變了他後來的生活。
2015年底,他由某擔保公司擔保按揭貸款,共計31萬餘元買下這輛越野車,併購買了包括盜搶險在內的保險。後來,因資金週轉困難,他按最低還款額度償還當期車款,卻引來自稱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強行開走了車。
更沒想到的是,擔保公司將車開走後放於一停車場時,被盜了!賈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對方卻以投保人“發生經濟糾紛”等為由拒絕賠付……
直到三年後,越野車被警方找到,賈先生才領回了車輛,卻發現已面目全非——不僅多處受損,還有20多條違法記錄,行程更是達到近10萬公里。他再次提出理賠,但仍遭保險公司拒賠。
現在,新車變舊車,擔保公司倒閉,保險公司仍不賠付,想賣車困難重重,而因為這場按揭買車的系列風波,賈先生的徵信也受到影響,他的生意和生活都發生了改變……
↑賈先生和他的被盜車輛
①買了新車,他踏上“囧途”
被“搶”,因為按最低還款還錢
賈先生是一名生意人,長期生活、工作在宜賓,因業務拓展需要一輛“過得去”的車。
據他回憶,他於2015年12月在成都按揭購買了一輛原產地為墨西哥的“道奇·酷威”越野車,車價、貸款利息、購置税等共計31萬餘元,由成都某擔保公司擔保按揭貸款。
同年12月底,汽車銷售公司在成都向賈先生交付車輛並出具購車發票。2016年1月12日,賈先生完清車輛購置税、購買紫金財險車險(包括車輛盜搶險,保額為263900元),第二天辦理好車輛上牌上户。
其後,賈先生將新車開回宜賓。但不久,他因生意陷入困難,在資金週轉上出現問題,以至於歸還汽車按揭貸款有困難。據賈先生回憶,2016年2月(春節期間),賈先生電話資詢銀行信用卡中心,被告知可以按照最低還款額還車輛按揭貸款。故而,手頭拮据的賈先生按最低還款額度償還了當期車款。
沒想到,此舉給他惹來麻煩。2016年3月22日,賈先生將汽車開出宜賓老年大學時,四五個花臂青年突然闖過來,自稱是車輛貸款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賈先生違反擔保合同為由,強行開走了他的越野車。
賈先生報警後,轄區派出所出警處置。但警方以涉經濟糾紛不便介入為由,讓雙方協商解決。賈先生只好隨花臂青年去往成都處理該糾紛(車輛被“奪”後,由其中一人先行開至成都)。
到了成都,成都某擔保公司以賈先生違約為由,要求其支付5萬多的違約金後才能開走車輛,同時要求賈先生一次性還完車輛按揭貸款。此時,車輛已被擔保公司人員開至紅牌樓一小區停車場暫時停放。
被盜,保險公司以涉糾紛為由拒賠
2016年5月23日,擔保公司工作人員鍾傑發現車輛被盜後報警。
賈先生接到擔保公司的通知後,迅速趕往成都協助處置,並向投保的紫金保險公司報案,提交了相關材料。
由於賈先生與擔保公司產生按揭貸款方面的糾紛,汽車被盜之初,警方並未立案。此後不久,賈先生接到保險公司電話通知,他的理賠申請被拒。在紫金保險成都分公司,賈先生拒絕在《拒賠通知書》上簽字。
2016年8月,紫金保險公司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將拒賠通知書交給賈先生。
紅星新聞注意到,紫金保險拒賠的理由是“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相關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期間及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不能對全車盜搶保險損失予以賠付。”
↑保險公司開出的拒賠通知書
賈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投保時,由於保險條款太多太細,他根本沒仔細閲讀,並不清楚內容,保險公司當時也沒將保險合同交給他。
賈先生表示,即使保險合同中載明瞭相關拒賠條款,他也難以接受。“當時,擔保公司只是暫時保管我的車子,不能算扣押,不能等同於保險合同中標的物被扣押的情形。再説,我和別人的經濟糾紛關保險公司何事?”他認為,保險公司的有關免責約定純屬霸王條款。
“剛開始,保險公司可能以為是擔保公司把我的車藏起來了,所以他們拒絕理賠。”賈先生説,但他的車確實被盜了。
由成都市武侯區公安分局紅牌樓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顯示,賈先生的汽車確實被盜,並被武侯警方登記進入全國被盜搶車輛數據庫。
②為了理賠,他身心俱疲
多次往返爭取賠償,生意受影響
賈先生不服紫金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反覆多次向紫金保險主張權利。
賈先生回憶,2016年9月左右,警方對賈先生車輛被盜一案正式立案調查,並補開受案登記表。賈先生將警方受案材料提交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要求賈先生必須開到能證明車輛真實被盜的證明。
↑警方開出的受案登記表
賈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7年7月,保險公司要求再次提交證明(警方出具受案登記表和被盜搶車輛信息表)車輛被盜,要求賈先生提交的證明中必須要有“車尚未找到,案件在偵查中”的字樣。
2017年10月,賈先生再次提交警方的情況説明,證明其車輛確實被盜。但此後不久,賈先生再次被紫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理賠結果:拒賠。
為了保險理賠,賈先生反覆多次從宜賓往返於成都。不僅生意受到影響,人也變得更加焦慮。
三年後車輛被追回,“面目全非”
2018年11月,賈先生接到武侯警方通知:其被盜車輛在甘肅隴南被擋獲。
2019年9月25日,賈先生和辦案民警一起從甘肅隴南領回被盜三年多的汽車。車輛的實際控制人被判定為善意取得,警方表示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領到車輛後,賈先生髮現其被盜前行程僅6000餘公里的新車,行程已達98000多公里,且多處受損。“電瓶、中控觸摸屏、左後窗角玻受損。”拿到車後,賈先生在隴南更換了電瓶、機油,做了保養後,小心翼翼地開回宜賓。
此外,賈先生還發現車輛有6省9市地20多條的違法記錄,且處於脱審狀態。他一條一條按照一市一地的打電話撤銷記錄,前後歷時3個月左右,才把違法記錄全部消除,於2020年1月進行車審。
↑新車三年後被警方追回,有20多條違法記錄
2020年6月初,賈先生再次致電紫金保險全國服務電話95312主張理賠,並向四川保險協會消費者維權中心投訴,但紫金保險仍然拒絕理賠,理由如前。
剛買車時,賈先生很高興,經商的朋友圈子裏,也都知道他買了輛不錯的進口汽車。可是三年多時光裏,原本嶄新的“道奇•酷威”汽車已經“面目全非”,不僅已有近十萬公里行程,“取回來的車輛,也不可能回到原來的樣子。”
賈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因對方低價買的盜搶車輛,自然不愛惜,因此汽車磨損嚴重,左後窗的角玻璃破損後,使用人用的是非匹配件更換,與車身無法吻合。
↑被盜車使用人更換的非匹配零件
對於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人員建議賈先生向擔保公司主張權利。但賈先生查詢發現,該擔保公司已經倒閉,此前負責其業務的人員,都早已離開該公司。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先生也找不到。
徵信受影響 不能貸款買車買房
“我想賣車,也困難重重。”賈先生説因為是按揭貸款買的車,車輛登記證書被扣在擔保公司。現在公司倒閉,他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經不知所蹤。所以即使賣了車,也無法過户。
宜賓汽車行業商會會長、宜賓某二手車市場負責人何雲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賈先生的“道奇·酷威”汽車,如果有車輛登記證書,二手車可以賣到10萬元左右。但如果無法過户,就只能賣三四萬元。賣了不過户,原車主也有巨大風險。
汽車被盜,但賈先生還欠着按揭貸款。車沒了,賈先生自然沒有如期償還貸款。久而久之,他的徵信受損,信用卡也很快被銀行凍結。
↑警方的發還清單
“那段時間生意剛剛起步,急需資金週轉,但銀行貸不了款,信用卡也無法使用,導致公司經營每況愈下。”賈先生回憶,加之與保險公司的理賠糾紛久拖不決,自己也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
截至汽車被找回來的2019年年末,賈先生的生意近乎處於停滯狀態,前期投入血本無歸。如今,賈先生不僅不能貸款,也不能按揭買車買房。
③律師:拒賠理由不充分不完全成立
針對此事件,當事保險公司的拒賠,是否合理合法?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對此進行專業分析。
拒賠屬於不誠信且無法律支持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如果車主賈先生所述屬實,那麼保險公司拒賠顯然既不誠信也屬於違約,違反了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當車輛被盜車主提供警方證明時,雙方約定的賠付條件就已經成就,保險公司就應按照約定進行賠付。
保險公司以車輛可能被車主或擔保公司“藏起來”以及雙方有“經濟糾紛”為由拒絕賠付,這是屬於不誠信的作法且沒有法律支持。首先,這種懷疑並沒有證據支持,相反車主出具了警方的相關證明,具有相當的權威性。
其次,雙方約定的被盜條件已經成就,即便是在擔保公司控制下丟失的,但擔保公司對車輛的控制並非合同約定的扣押而應屬於暫時性的留置。
再次,擔保公司沒有權利對車輛進行扣押,即便構成事實上的扣押,也不影響車輛被盜的事實。
最後,即便車主與擔保公司謊報“被盜”並且構成騙保,保險公司也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在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選擇報警,由有權機關依據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而不應以“莫須有”的理由拒絕賠付義務。
立案證明和事實證明確屬盜搶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王仁根律師認為,所謂盜搶險,按照慣常的理解,即機動車在投保期間,發生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案件,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理賠責任,而不能附加其他的條件或者做引人歧義的解釋。
本案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並有公安機關立案證明,最後事實也證明確屬盜搶,保險公司卻擅自認為是民事糾紛而拒絕理賠,構成根本違約,投保人可以起訴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及其他違約責任。
王仁根律師説,不只是盜搶險,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往往因為信息不對稱,在理賠時常常引發爭議。一是因為保險公司在提供格式合同時,往往不能讓投保人充分理解每個條款,尤其是免賠範圍,模模糊糊,一知半解。二是一些保險銷售人員,為了業績,避重就輕,而投保人基於對保險公司的信任草草簽字,最後發現還有一些“坑”不能避免。
免責條款應引起被保險人足夠注意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保險合同一般都是採取格式條款的形式簽訂,而對於其中的免責條款效力,《保險法》第17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簽訂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對其自身的免責條款記載於投保單或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之上,引起被保險人的足夠注意;並且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進行口頭或書面説明,否則免責條款無效。
本事件中保險公司的拒賠,實際上理由並不充分。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中採用了“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期間”的表述,但若保險合同沒有特別定義,則所謂“扣押”“罰沒”,應當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所實施的強制或處罰行為。
宋宏宇律師還表示,該條款中所約定的另一種情況是“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損失時拒賠。但值得注意的是,約定中所謂的“導致”,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為原因。因擔保公司工作人員得知汽車被盜後報了警,故可知一般情況下,擔保公司扣留車的行為並不會導致汽車被盜。換言之,擔保公司扣車行為與賈先生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經因盜竊而中斷。故本事件中的盜竊行為,也並不在該條款所稱免責的範疇之內。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並不完全成立。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羅敏
編輯 於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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