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26日晚,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在其官博發佈關於網傳“老年人種罌粟被判5年”案件的情況説明,以下為全文:
近日,“老年人種罌粟被判5年”視頻和相關報道引發網友熱議,我院現將該案相關情況説明如下: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946年6月出生)在連雲港市海州區某鎮其子經營的養殖場空地上,種植兩顆罌粟果實,於2019年3月8日11時許被連雲港市公安局新壩派出所民警查獲。經現場剷除並清點,共計查獲罌粟幼苗4104株。李某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明確知曉自己種植的為罌粟,且李某某所在村在案發前持續通過廣播宣傳禁止種植罌粟。後該案依法移送我院審理,承辦法官在向李某某送達起訴書時明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亦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為其指定辯護人,其均明確表示不需要委託或指定辯護人。我院於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在李某某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出庭且其家屬亦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民警聯繫村幹部於開庭當日一同將李某某帶至我院,公安民警和村幹部共同旁聽了庭審。李某某當庭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開庭審理前後,承辦法官均能與李某某正常溝通,並未發現其存在生理性耳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李某某非法種植罌粟數量達4104株,犯罪時72週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我院遂依法以李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在依法向李某某送達判決書之後,告知其家屬判決結果。李某某口頭表示上訴,後又由其同監室人員代寫、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該院提交了書面不上訴意見。
我院在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也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編輯 劉佳妮
來源: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