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對2016年制定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印發了新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新《辦法》立足人民監督員制度定位,着眼於建設一支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紮實羣眾基礎的人民監督員隊伍,總結各地經驗做法,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聚焦人民監督員制度調整所涉及的內容,進行相應的修改完善,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相銜接。
新《辦法》重要的變化是將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範圍由原來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案件”修改為覆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並完善了監督層級。新《辦法》規定,人民監督員分為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辦案活動,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同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商司法部在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中抽選。
新《辦法》還適應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趨勢,結合實際完善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的具體規定,如任職條件、選任方式、發佈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