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期的調味品 賺了3.4元罰了6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吳冰清

食品安全無小事,別以為賣過期食品只是小問題,小心得不償失。日前,成都天府新區一超市就賣了幾袋過期的調味品,獲利僅3.4元,卻被罰款6萬元。

記者瞭解到,在接到有消費者舉報“某超市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後,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進行了執法檢查。

立案後,執法人員對舉報人和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最終確認經營者未對過期食品進行及時清理,向消費者售出了2袋“宴老大七星椒辣椒麪”(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年10月10日、2020年3月20日,保質期12個月)和2袋“繼紅青花椒”(生產日期均為2020年3月2日,保質期12個月)。

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食品安全是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守的底線,必須牢牢守住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慮實際,本案中的過期食品貨值金額較小,經營者也及時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整改,所以應當對其從輕處罰。”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4元、罰款60000元,從而達到寬嚴相濟、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銷售過期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應注意甄別,拒絕購買過期食品,同時避免囤積過多即將過期的‘臨期食品’,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樹立健康、科學的消費觀念。”該負責人提醒廣大市民羣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城市共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如發現相關違法現象,立刻撥打12315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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