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永和股份大股東狀告實控人,撤訴後還向對方轉讓股權,有何隱情?

由 華愛利 發佈於 綜合

近期,浙江永和製冷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招股説明書,擬主板上市,公開發行不超過6667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

IPO日報發現,永和股份的業績在下滑,且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曾經股東之間似乎還存在着利益的糾葛。

利益糾紛

據瞭解,永和股份成立於2004年,由寧波永和、衢化永和出資設立。 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日,童建國直接持有永和股份59.69%的股份,為其控股股東及實控人。

在成立的10多年內,永和股份經歷了多次的股權轉讓以及增資事件。在這過程中,永和股份的實控人童建國還與其他股東發生了利益糾紛。

2011年12月,華立集團以6.18元/註冊資本的價格入股永和股份。而在此次之前,永和股份也發生了多次增資事件,價格均為1元/註冊資本。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12月,浙江星皓、夏霆及朱曉潔又以6.03 元/註冊資本入股了永和股份。為何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內,永和股份的每註冊資本的價格未增反同比下降了2.43%?價格是否公允?

到了2017年5月,華立集團將其持有的部分永和股份股權以733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童建國。

需要指出的是,這起股權轉讓的雙方曾有過不小的矛盾。

天眼查顯示,2016年12月,華立集團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而訴訟的對象正是童建國、第三人永和股份。

上述案件主要是合同糾紛案件,而該案件最終由華立集團撤回。案件受理費為225.32萬元,又因該案件被撤回,因此減半收取112.66萬元,由原告華立集團負擔。

對此,一位律師向IPO日報表示, 案件費的價格是與訴訟標的有關,請求金額越高訴訟費越多。

那麼,上述的案件費高達200多萬元,華立集團要求永和股份及童建國賠償的金額也自然不少。

此外,對於上述案件,童建國曾提起了上訴。

天眼查顯示,2017年4月,上訴人童建國因與被上訴人華立集團、原審第三人永和股份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童建國上訴稱:1、本案屬於股東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實質為股東代表訴訟,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2、被上訴人提起本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為獲得額外分紅權,實質上亦屬於公司利潤分配相關的訴訟,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被上訴人提起本訴訟所依據的《氟化工項目合作總協議》,僅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整體商業合作相關法律文件中的一份。且協議明確約定該協議為總協議,依據該協議簽署的關聯合同約定與該協議不一致的,以關聯合同約定為準。而此後雙方簽訂的《浙江永和新型製冷劑營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關於浙XX生礦業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總協議》等關聯合同均約定若發生爭議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審裁定僅依據《合作總協議》的管轄約定,而無視本訴訟的客觀事實及法律關係實質,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最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童建國的上訴,並維持原裁定。

那麼,華立集團到底為何到告童建國和永和股份?在華立集團入股永和股份時,是否存在隱藏協議?2017年5月,華立集團將永和股份的股權轉讓給童建國是否與上述的訴訟有關?

業績下滑

據瞭解,永和股份的主營業務為氟化學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產業鏈覆蓋螢石資源、氫氟酸、氟碳化學品、含氟高分子材料。

2017年-2019年,永和股份分別實現營業收入 15.21億元、20.73億元、18.83億元,淨利潤分別為 1.08億元、1.56億元、1.39億元。

可以看出,2019年永和股份的營收同比下降了9.17%,淨利同比下降了10.63%。IPO日報發現,永和股份2019年的業績下滑,主要是因為核心產品產生的收入大幅下降。

招股説明書顯示,永和股份主要產品包括氟碳化學品、含氟高分子材料及單體和氟化工原料。其中,氟碳化學品產生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1.95億元、16.54億元、14.03億元,分別佔當期營業收入的79.48%、81.14%、76.15%,為其主要的收入來源。

可以看出,氟碳化學品每年至少給永和股份貢獻了近8成的收入,但2019年其產生的銷售收入卻較2018年少了2億多元。

此外,永和股份的氟碳化學品主要包括氟碳化學品單質和混合製冷機。IPO日報發現,2019年氟碳化學品的產品單價較2018年同比下降,因此才使得永和股份2019年的業績全面下滑。

招股説明書顯示,報告期內,氟碳化學品單質的價格為16262.24元/噸、19829.6元/噸、18114.33元/噸,2019年氟碳化學品單質的價格同比下降了8.65%;混合製冷機的價格分別為31251.63元/噸、31878.89元/噸、23060.91元/噸,2019年混合製冷機的價格同比下降了27.66%。

多次受罰

此外,報告期內,永和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了16起行政處罰。

招股説明書顯示,2017年9月,永和股份涉嫌出口一氯二氟甲烷申報運抵國與實際不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榭海關警告,並處罰款79.5萬元。

2019年1月,永和股份因申報商品編碼與實際不符,違法相關海關規定,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罰款1.97萬元。

2018年2月,子公司內蒙永和因建設項目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被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消防大隊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2016年12月,子公司華生氫氟酸因進行消防驗收備案,脱硫塔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標準,被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消防大隊責令停止使用,並罰款3.5萬元整。

2017年5月,華生氫氟酸因存在氟石膏無組織堆放,生產加煤倉未封閉,產生揚塵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被四子王旗環境保護局罰款2萬元。

2017年7月,子公司金華永和涉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被金華市統計局警告,並處罰款8000元。

2017年10月,金華永和年產5000 噸高性能含氟聚合物技改項目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擅自投入生產,違反了相關規定,被金華市環境保護局停產並處罰款9萬元。

2018年4月,子公司克州華生礦因未按照規定辦理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的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被阿圖什市國家税務局合計罰款3000元。

2018年2月,子公司海龍物流因未按規定配備押運人員,被衢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罰款1.5萬元。

2019年10月,海龍物流因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被九江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柴桑區分局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