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擬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 多位代表建議 單位在性騷擾防治方面應承擔責任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家務補償,這是我國首例認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因為每天短信騷擾女同事,被告阿強被判賠償原告醫療費等9.8萬餘元,該案系民法典實施後上海首例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這些有着“民法典第一案”標籤的判決,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成為多位人大代表關注的焦點。
多位代表注意到,這些“民法典第一案”,不僅體現了民法典堅持以依法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價值導向,其中部分案例還聚焦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婦女權益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顯示,根據立法工作計劃,今年擬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
多位人大代表提出,民法典實施為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奠定了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建議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時,做到與民法典保持一致,進一步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與民法典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分別在2005年、2018年進行過修正。
近30年來,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提高婦女地位、保障婦女權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婦女權益的狀況和婦女的利益需求也相應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
“近30年時間裏,社會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法律、政策也有了新的調整,例如反家暴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出台,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等。在這種情況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形勢。為更好保障婦女權益,該法的修改勢在必行。”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説。
近些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已經有多名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建議。
2019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指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目前存在一些條文簡單籠統、缺乏科學性和剛性約束、有的規定滯後於社會發展等諸多突出問題,需要通過修改法律予以回應。
在經過“千呼萬喚”之後,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終於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
“在加強對婦女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方面,民法典作了諸多規定。這一點在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時應當加以考慮。建議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時與民法典保持一致,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方燕説。
應列舉性騷擾常見行為表現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對於性騷擾的明確規定來自於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方燕認為,這一規定對於解決性騷擾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作用。但此項規定過於空泛,缺乏實踐指導作用,導致威懾力不夠。例如,該條款未就性騷擾所侵犯權利的性質、性騷擾方式、單位在預防性騷擾方面的責任等作出規定。而民法典的實施,有效破解了這一難題。
3月8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小芳與阿強在某公司同部門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間,阿強幾乎每天向小芳發送騷擾短信,內容極其淫穢、低俗,甚至提及“強姦”“自殺”等字眼。小芳因此受到了很大傷害,產生了醫療費等損失。被告阿強因性騷擾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天后,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小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000餘元,並責令其向原告小芳書面賠禮道歉。
民法典首次將禁止性騷擾規定置於人格編中,明確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應承擔民事責任,並確立了單位的防止、制止義務。
方燕建議,借鑑民法典和地方防治性騷擾方面的立法經驗,就性騷擾的方式予以明確,就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鄧麗建議,針對性騷擾侵害婦女人格權問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規定離婚、終止戀愛關係後,男方糾纏騷擾女方使其面臨暴力傷害危險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民法典性騷擾的定義,列舉性騷擾的常見行為表現和主要防治措施,推動用人單位、學校等相關責任主體依法履行法律義務。
增加家務勞動補償相關內容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了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中,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因婚姻期間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家務補償要求。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這也是我國首例認定的“家務勞動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方燕認為,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亮點之一,即取消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度為前提條件。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方燕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應當與民法典保持一致。建議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