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年以來,13名中管幹部被提起公訴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劉寶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消息稱,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涉嫌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寶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寶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寶華利用擔任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10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劉寶華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的消息。

通報稱,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4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劉寶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消息。

通報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寶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寶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寶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寶華決定逮捕。

消息稱,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寶華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劉寶華簡歷

劉寶華,男,漢族,1963年8月出生,河北寧晉人,1984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經濟師。

1984年1月至1998年7月,在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力部等單位工作(其間:1987年8月至1988年7月,中央講師團(江西)黨委委員、團委書記;1990年至1995年,在北京師範大學、河北大學在職學習,獲得教育學碩士學位)

1998年7月至2003年3月,任國家經貿委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

2003年3月至2013年3月,任國家電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其間: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在華北電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機構改革待分配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任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司長(正司局長級)

2014年5月任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其間: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掛職擔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中央黨校第63期廳局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7年8月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記者注意到,劉寶華是今年以來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第13名中管幹部。其他12人分別為:

♦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馬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央視新聞客户端 發佈時間:2021-01-12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馬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馬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馬明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蘇檢察機關依法對任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新華社發佈 時間:2021-01-22

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任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任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任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任華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黨組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文國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2-25

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文國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文國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文國棟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檢察機關對胡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2-26

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問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鉅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北檢察機關對駱家駹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2-26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駱家駹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總會計師、總經理,中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總裁助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北檢察機關對鄧恢林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2-26

重慶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鄧恢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恢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鄧恢林,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辦理特殊號段車牌、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3-12

北京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國強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3-12

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國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獲取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合作、個人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海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勇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3-15

海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勇,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勇利用擔任海南省澄邁縣委書記,海南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海南省三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審批、土地性質變更、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金早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新華社 發佈時間:2021-03-16

文化和旅遊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金早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金早,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金早利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商務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原國家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文化和旅遊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資質審批、平台籌建、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龔道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3-29

上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龔道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龔道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龔道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龔道安利用擔任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重案偵查處處長、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湖北省咸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技術偵察局副局長、局長,上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史文清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 發佈時間:2021-05-13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史文清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史文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史文清,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史文清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依法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史文清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綜合:高檢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來源:清風北京 記者:宋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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