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廣東男子阿錦(化名)才發現妻子在婚前就已患有精神疾病,深感被欺騙的他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這段婚姻。法院會支持嗎?近日,該案經廣東五華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2015年初,家住五華縣的阿芸(化名)經有關單位核發了《五華縣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門診專用證》,申請病種為精神分裂症。2020年7月,阿芸與同鄉男子阿錦經人介紹認識,後於同年10月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不料,2021年2月,阿芸因發病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分裂情感障礙。阿錦認為,阿芸婚前隱瞞病史,致使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阿芸辦理了結婚登記,遂於2021年底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同時提交了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和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等擬證明阿芸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並訴稱,婚前,他對阿芸患有精神病史不知情,直至阿芸在婚後因病住院診斷和在報銷基本醫療保險費時提交特殊門診專用證證明後,才得知阿芸早在2015年初之前就患有這一重大疾病。
本案庭審中,阿芸本人未提出答辯意見,但其監護人表示同意阿錦與阿芸離婚。
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為,阿錦與阿芸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阿錦在結婚後阿芸發病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時才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阿芸在結婚前已領取了《五華縣基本醫療保險特殊門診專用證》,而在婚後不足半年再次發病時,阿錦才知道阿芸的精神疾病情況。
鑑於阿錦在2021年2月得知該事由之時至其起訴之日間未超過一年,現阿錦提起撤銷婚姻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雙方於2020年10月辦理的結婚登記屬於可撤銷婚姻,故阿錦要求撤銷其與阿芸的婚姻關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説法:行使撤銷權須在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在總結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完善了婚姻撤銷制度,為保護配偶的知情權等權益,將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作為撤銷婚姻的情形,將隱瞞重大疾病作為婚姻的可撤銷事由。
對於因隱瞞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銷婚姻糾紛,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重大疾病的發生時間僅限於婚姻登記前,如果重大疾病發生在婚後的,不享有撤銷權。
二是行使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同時此一年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因此當事人若想行使撤銷權,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如果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超過一年,當事人再以配偶隱瞞重大疾病為由起訴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三是撤銷婚姻必須以起訴方式解決,即當事人不能向婚姻登記機關等其他單位主張撤銷婚姻,只能向法院主張該權利,由法院通過裁判來撤銷婚姻。
四是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自婚姻登記開始到婚姻被撤銷為止的期間內,雙方不再屬於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在此期間雙方存在的財產爭議或子女撫養爭議,按照同居關係相關規則進行處理。
五是民法典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徐冰琪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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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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