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立法明確參保人罰則,讓醫保監管更給力

2月19日,國務院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作為我國首部醫保監管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參保人員以騙保為目的,將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複享受醫保待遇等,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條例》的出台將改變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的狀況。

社會醫療保險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為的就是讓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然而,由於醫藥機構監管面寬,監管難度大,騙保手段出現各種“升級版”,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誘導、騙取參保人員住院,還存在掛牀騙保行為,甚至出現虛構支出、偽造病歷的情況。騙保亂象叢生的背後,卻是國家醫保資金大量流失的嚴肅現實。基於此,國務院出台醫保監管條例,依法打擊騙保行為,維護國家醫保基金安全。

醫療保障領域的騙保行為,可以説在各地普遍存在,在農村更為突出。此前據媒體報道,在貴州一些地方,醫療機構騙保,幾乎成為一種“傳統保留劇目”。如六盤水市,抽查定點醫療機構135家,存在騙保現象的有107家,高達76.30%;在安順市,抽查定點醫療機構41家,騙保問題查出率達100%。騙保手段更是五花八門,令監管防不勝防。比如,在陝西安康市漢濱區,曾經有人將幾名老漢拉進婦產醫院住院。醫療保障領域的騙保行為,可以説是明目張膽,公開與監管叫板,成為刺痛公眾眼球、損害社會公平的一顆“毒瘤”。

不可否認,醫保經辦工作量劇增,醫療服務監管點多、面廣、線長,加重了核實的難度。問題是,過去,針對醫療騙保行為,這種“公開的秘密”,鮮見有管理部門主動查處的案例。可見,醫療騙保案件頻發,也暴露了現行醫保制度背後的漏洞和治理難題。換言之,醫療保障領域缺乏專門法律法規,加之監管缺位,是導致醫保資金頻遭蠶食的重要誘因。這次國家層面通過專門立法,治理醫療騙保行為,如騙保將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等,顯然具有一定的威懾力。

治理醫療騙保行為,乃法治的題中之義。早在2014年4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可見,一些醫療騙保行為,是在騙取國家公共資源,騙保者及騙保醫療機構法人,理應受到刑事追責。

立法治騙保,還須打組合拳。在明確、細化參保人罰則的同時,也需社保部門與公安、民政、衞生、社區等部門密切協作,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比如,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騙保行為納入國家徵信體系;推行舉報騙保行為的獎勵制度,形成社會監督、羣防羣治的合力。

(作者 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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