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最高法明確

12月30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的相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司法解釋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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