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債權人注意了!債務免除行為不再是單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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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王苗苗律師

合同編共有五百二十六條,幾乎佔據了《民法典》半壁江山。從體例上來説,合同編由原來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兩部分變為通則、典型合同及準合同三部分。通則中新增了合同保全章節,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四章原居間合同改名為“中介合同”。

與現行法律相比,合同編有實質性修改的條款有一百四十五條,今天再從中選擇了五條具有顛覆性變化的條款予以解讀,對於那些體例上看起來變化很大,但司法實踐中審判規則歸於統一或學理觀點趨於一致的條文未予提煉。

第一分編 通則

(上次已解讀了六條,詳情回顧請查看上一期法治聲音)

【法治聲音】債權人注意了!債務免除行為不再是單方行為

7.明確規定並存的債務承擔: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僅規定了免責的債務承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填補了這項空白,我國債務承擔的體系也因此更加完整。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8.改變清償抵充規則: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項債務時,清償順序由雙方約定,無約定的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債務人未指定的才依照法定順序清償。民法典將債務人指定清償順序優先於法定順序,體現了對債務人利益的照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9.為解除權行使設置一年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為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0.債務免除行為不再是單方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債務免除行為系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憑藉債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直接導致債權債務終止。民法典卻賦予了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的拒絕權,債務免除行為由此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二分編 典型合同

11.明確檢驗期過短及未約定檢驗期後果:檢驗期過短,買受人難以在檢驗期限內完成檢驗,檢驗期視為標的物外觀瑕疵檢驗期;未約定檢驗期,買受人的簽收單視為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六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合同法》無相關規定。

【來源:河源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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