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趙雲輝被“雙開”,用公款向有關部門送禮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7月2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趙雲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雲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送禮金、禮品,用公款向有關部門送禮,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趙雲輝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雲輝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去年6月25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趙雲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公開簡歷,趙雲輝生於1959年11月,一直在內蒙古自治區任職。早期在包頭市公安局工作,由一名科員逐漸升至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0年,趙雲輝調任興安盟公安局局長(副廳級),後又任興安盟副盟長,並繼續兼任公安局局長。2013年,趙雲輝調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並於數月後再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據官方簡歷顯示,2015年,趙雲輝被明確為正廳級,並卸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職務,只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此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已有多個領導落馬。

2018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孟建偉被查。孟建偉與趙雲輝曾有多年工作交集。

2018年10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杜寶君被查。杜寶君1990年轉業後便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工作。2009年,杜寶君調任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常委、副局長,與孟建偉和趙雲輝共事。2011年,杜寶君調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兩年後趙雲輝調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任局長,兩人再度共事至2015年。

2014年12月,曾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的馮志明被查。馮志明與趙雲輝曾共事近2年。

趙雲輝簡歷

趙雲輝,男,漢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遼寧省遼陽人,大學(在職)學歷,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白雲礦區國營農場插隊知青;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內蒙古政法幹校政法專業學習;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辦公室科員、刑警隊技術員(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內蒙古大學法律系幹部專修班學習);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法制處三科科員、副科長、科長,《公安法制》編輯部主任、主編;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處長;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户政處處長(2000年高配為副處級);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户政處處長;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分局黨委書記、局長;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正處級,2009年1月兼任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委委員);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兼任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委委員;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公安局局長(副廳級);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副盟長、興安盟公安局局長;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2015年1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2019年6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