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確診為陽性,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派遣工確診,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派遣單位嗎;疫情期間,職工因不配合防疫被處罰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對於勞動者關心的這些問題,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微做了解釋。
問
勞動者若被確診為陽性,配合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答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問
如果是被派遣勞動者,被確診為陽性,配合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工單位可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嗎?
答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問
勞動者被隔離治療或採取醫學觀察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答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需要停工繼續治療的除外。
問
疫情期間,職工因不配合防疫被處罰的,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有規定的,可按其規定處理。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魯哲
編輯 | 顧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