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一句“草包”換手銬 吃瓜羣眾後背發涼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這幾天,貴州一位任姓女士的遭遇引發了全網關注——因對其在貴州畢節居所的物業管理有意見,同時對社區支書劉某的相關表態不滿,任女士在微信羣裏稱劉某是“草包支書”,被畢節警方從其貴陽的家中“銬”到畢節,並被行政拘留3天。畢節警方給出的理由是,其“草包支書”的言論構成了對劉某的侮辱。

隨着事件曝光,1月26日,畢節市公安局發佈通報,對任女士提出的行政複議作出決定,認為相關派出所的異地傳喚程序違法,依法撤銷對任某的行政處罰決定,相關派出所所長及辦案民警已停職接受調查。

“草包”算不算是對人的一種侮辱,是否達到了被行政處罰的惡劣程度,值得商榷。但面對説一句“草包”就被跨市行拘,網友們很不淡定——

“罵我草包者,雖遠必拘?”

“誰給的權力?下次是不是要跨省了?”

“這算不算是以權謀私呢?”……

龔先生以為,拋開對“草包”是否算侮辱的糾結,畢節警方跨市抓人至少存在兩個問題。

其一,警方可不可以異地傳喚?

答案是可以,但是有前提條件和程序。我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明確規定,異地執行傳喚,辦案警察應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和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繫,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同時,傳喚的地點應該是被傳喚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單位。

也就是説,一個地方的警察是不能隨意到另一個地方去執法的,要拿着相關手續,跟人家聯繫,與人家協作。而上述案件中,畢節警方到貴陽抓人,並未知會當地警方,也未申請協作,而是直接、單獨找上門去,把人帶回自己的地盤。

其二,警方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手銬?

這一點同樣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任女士到底有多大危險,是否會脱逃、行兇、自殺、自傷等,對“閲嫌疑人無數”的警方來説不難判斷,並且參與此次抓人的警察不止一人,那麼警察使用手銬的依據和必要性何在呢?

草包支書”一事何以引發輿情沸騰?人們在意的、敏感的是什麼?

一是警察來勢洶洶的樣子。 帶着警械,從近200公里之外而來,堵在百姓家門口,把當地警察當“空氣”,堂而皇之把人銬走。任女士是犯了什麼大案?

二是執法人員可以為了一個社區支書的近乎一面之詞,不惜耗費警力、資金、時間等諸多成本,異地傳喚、抓人,是公權力被濫用、私用。

三是知法懂法的警察辦案可以如此無視規定和程序,如此屁股坐歪到一方當事人那裏,為其效犬馬之勞。 龔先生好奇,如果是任女士被社區支書劉某罵“草包”,任女士去報警,警察會如此上心、如此認真而高規格對待其訴求嗎?

四是公職人員聽不了半句逆耳之詞,為了一句“草包”,便如此小題大做,不從自身找原因、不解決問題,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這不是公權力運行、公職人員履職的正確姿勢。 若都如此,那些給個別公職部門送“不作為”錦旗、“蝸牛”玩偶的羣眾,恐怕都難倖免。若都如此,我們的社會治理還能有進步的空間嗎?

説到底,公職人員的職責就是為百姓服務,其權力也是人民賦予的。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執法為民,把人民的訴求、羣眾的呼聲當成改進工作的方向、動力,公正用權、依法用權,摒棄特權思想、抵制特權現象,保持基本的謙抑和包容,才是公權力運行應有的姿態,才能贏得公眾的支持和點贊。

“草包支書”一事,公眾關注的不止於如何處理相關當事人,而是希望所有公職人員都能認真思考:公權力該如何行使、為誰行使?之於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而言,哪種行為是抹黑、哪種行為是添彩?落實依法治國理念,從類似“反面鏡子”中吸取教訓,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