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遇到貨損、更改目的港、目的港棄貨怎麼辦?章老師在線教你操作,助力化險為夷!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上一期章老師細解

貨物進港後可能遇到的突發情況

訂艙、碼頭一切順利之後

我們的貨物就要上船了

所以今天接講解船開後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

常見的有3種,貨損、更改目的港、目的港棄貨


貨損

Q1:向誰追償?

貨損按原因分,一般分為兩類:一般貨損和船舶碰撞導致的貨損。其中一般貨損又可分為多式聯運貨損和水路運輸貨損。

01

一般貨損的追償對象

a.如為水路貨物運輸,一般告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判斷時,如承運人實力明顯足夠,告承運人就可,沒有必要同時告實際承運人,以免增加抗辯的力量;如承運人實力不清楚,則同時告實際承運人,以增加債權實現的幾率。儘量避免只告實際承運人,因為該途徑,可能遭遇訴由的困境,舉證的困難。

b.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識別。首先根據合同進行判斷,如合同內容並非代理,那麼合同的對方為承運人;如無合同,則根據運輸船舶的情況確定承運人,船舶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為承運人;如船舶存在光船租賃的,承租人為實際承運人,否則船舶所有人為實際承運人;掛靠情形下,一般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一併列為被告。

c.多式聯運時,清楚在那個區段受損,則告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和受損區段的承運人;受損區段不清楚的,則把多式聯運承運人和各區段的承運人一併告,水路段,同樣也可加告實際承運人。

02

船舶碰撞導致的貨損該向誰追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碰撞船舶互有過失造成船載貨物損失,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對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違約賠償之訴,或者對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條,“船載貨物的權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貨物損失向承運貨物的本船提起訴訟的,承運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碰撞導致的貨損權利人雖然可以對本船提起違約訴訟,但本船可以主張按碰撞責任比例承擔責任。因此,應區分不同情形,選擇不同主體進行訴訟。

a.碰撞為單方責任時,如本船為責任方,則只告本船,訴由為違約或侵權任選;他船為責任方,則只告他船,但只能按侵權訴。

b.碰撞為雙方或多方責任時,則同時告本船和他船,並要求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訴由為侵權。如只告本船,可能無法得到全額賠償。

c.注意的是,本船或者他船的船舶存在光船租賃且辦理了登記的情形下,則最好選擇同時告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尤其是未申請扣船情形下,以及光租承租人為空殼單船公司情形下。

2:向哪個法院起訴?

01

一般貨損情形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即運輸合同始發地(起運港)、目的地(目的港)、轉運港、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管轄權。可以在考量,就近、熟悉、司法文明程度等情況後,擇一訴訟。

02

碰撞貨損情形下

管轄法院根據訴由選擇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即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因此,如以侵權起訴,可以在前述選項中,擇一法院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碰撞船舶已經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那麼在該基金設立後,訴訟就只能到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

如果是多式聯運情形下海運區段發生碰撞導致貨損,如果選擇合同訴由,管轄法院的情形與前述相同。

03

多式聯運情形下

一樣從被告住所地、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海事法院中進行選擇,除非只告非海運區段的承運人。


更改目的港

Q1:所有運輸都能修改目的港嗎?

不是所有運輸都能修改目的港。

根據收貨人提出更改的時間,以及經過路線來衡量是否可以修改。

01

貨櫃未抵達目的港

同時艙單資料未提交給目的港海關之前,這種情況,修改幾率大些,變更目的港的速度也快些。

02

貨櫃已抵達目的港

同時艙單資料已提交給目的港海關之後,這種情況,可能會收到船公司拒絕更改的回覆,處理速度也是非常緩慢。

Q2:修改目的港有哪些注意事項 ?

(1)更改目的港可能會產生昂貴的更改費,並且需要得到船公司核定是否可以接受更改,不同的目的港有不同的運費。變更目的港首先要產生海運費差價,其次在變更過程中,船公司的操作費,以及船公司向第三方(當地海關&當地碼頭)遞交更改申請,相應的成本都需要考慮在內。

(2)更改費隨着不同的目的港,不同的更改情況而各不相同。有些情況,船公司做些系統上的簡單修改,產生的費用可能最多100-200 歐元,但是有些更改情況涉及船公司額外卸載,然後重新調配裝到其他二程船上才能實現貨物運抵您要求的更新碼頭,這樣情況下更改費可能要上千美金。

(3)船公司同意更改的話,支付好更改費以後就可以進入更改流程了。當然,如果不接受船公司的更改費,那麼即便提出了更改,該貨物還是將按照原定的路線進行操作。


目的港棄貨

Q1:棄貨發生的原因及如何規避目的港棄貨?

1)棄貨發生的原因?

a.發貨人因沒有收到貨款拒絕將提單交付收貨人,致使收貨人無法提貨,這種情況下,很顯然產生棄貨的原因在於發貨人;

b.收貨人因貨物質量、市場波動等原因拒絕提貨,尤其是在FOB運費到付的條件下,更為常見,這種情況下,發生棄貨的原因在於收貨人;

c.因為單據資料以及數據問題導致清關發生問題,無法正常提貨;

d.運抵時間過長導致交期嚴重延誤,無法按時提貨,耽誤生產。

e.目的港費用過高

f.其他貿易糾紛

2)如何規避目的港棄貨?

a、貿易本身需以誠信為本,選擇信譽好的客户合作;

b、選擇正規的貨運代理,保證豐富經驗,可以在關鍵時候提供有效的指導,最大限度降低棄貨發生的可能或把損失降到最小;

c、貿易條款和保險很重要。貨值過低的儘量不要給客户做DDU或者DDP並一定要購買棄貨保險,貨值高的一定要T/T50%-70%再發貨;

d、單據齊備,各項費用提前瞭解清楚,防止人為因素導致的費用高升,客户棄貨。

Q2:目的港一旦發現棄貨,如何處理?

1)處理思路?

a、首先棄貨的消息一般是從承運人方便得到的確認,一旦國外客户確認棄貨,要第一時間讓承運人國外代理發一份當地棄貨操作方法的流程,因為不同國家,不同產品棄貨的處理方法和要求都不一樣。

b、第二需要儘量在尋找其他買家,如果貨值不高,在當地尋找其他買家可以儘量降低處理成本。

c、第三如果無法尋找到替代買家,當地貨運代理還無法協助拍賣抵值,那隻能根據貨值高低選擇是否退運。

需要注意一點,有些地區和國家就算收貨人棄貨,如果發貨人要退運也要收貨人的書面授權。這個比較難辦。

更多時候,樣品貨值比較低的拼箱貨,發貨人都不會選擇退運

2)退運操作?

01

退運申請資料

整套正本提單(三證)

正本保函一份(SHIPPER蓋公章)

備註:如果船司有退運保函格式,請用專屬格式,如果沒有用一般格式。

02

退運申請流程

a.郵件和正本申請

客户提供正本保函和提單之後交予船司銷售或者客服(按船司對退運工作分配而來),同時發郵件給船司申請人,請求對方先向目的港申請退運是否可做,到申請日為止具體有多少費用,郵件每日跟進;

b.申請過程

1)可以直接退運,給客户報價

2)申請被拒絕,理由一般是需要收到原客户的棄貨證明,必須及時通知客户

3)申請之後遲遲未有回覆,最後會歸類到棄貨處理,請注意要及時保管正本提單。如果棄貨,提單在船司對棄貨有利,也能減少風險。

03

退運報價及依據

船司收到目的港回覆之後會有基礎報價。一般收費依據是分兩段區間,會分兩個單號(原出口單號和進口單號)

貨到目的港後卸貨到上船這段區間產生的費用

基本包括:

目的港滯箱費

滯港費

碼頭操作費

起運港到目的港到港THC

到港文件費

海關艙單修改費

各類到港附加費

上船後到起運港卸貨這段區間產生的費用

基本包括:

目的港重新出口文件費、THC、碼頭操作費等

進口海運費

到起運港THC、文件費、換單費及額外產生的滯箱費等

備註:以上費用均以船司報價為準,如果是多櫃,確認總報價是否包含多櫃

04

收據退運押金

a.依據:根據船司所報費用告知客户,客户確認,先收取退運押金。

b.及時性:一般船司報基本價格之後會讓代理貨代立即確認並回復,船司會立即通知目的港代理安排進口船期,在這個時候一定要跟緊客户,讓客户儘快付錢,如果錢未付,決不能通知船司。這點是退運過程中最重要最難把握的一個細節,既要客户能準時付款,又不能滯後通知船司。所以在船司第一次通知基本報價時一定要確認最近的進口船期是幾日,最晚幾日給船司答覆不會延誤,一定要確認清楚。

05

退運收費

船司安排上船以後,會報真實費用,代理貨代按照船司所報金額向客户收費,費用均做進系統,財務開票。押金不能抵扣運費,押金等到進口箱還箱後再退。

06

進口簽單及換單

航程:退運進口船期航程均大於原出口船航程;

簽單種類:正本、電放或者SWB

換單:客户憑正本提單或者進口提單電放件向各家船司的船務代理換單,換單前提供客户具體換單聯繫人,電話,及所需要提供的給類保函及背書。有些換單前還要付費,要在換單前幫助客户問清楚。

以上就是船開後突發情況的乾貨嘍

各位貨代人快快點贊收藏起來

以防需要時候找不到

真心希望各位貨代同行不要遇到這些問題

遇到真的頭疼

資料來源/運抵達資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