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廣播公司網站9月25日發表題為《美國警暴爭議:起訴開槍的警察為什麼如此困難》的報道,內容摘編如下:
在美國肯塔基州黑人女性布倫娜·泰勒在家中被突襲的警員開槍射殺的事件中,有三名涉事警員。其中只有一人遭起訴,但起訴原因卻與她的死亡無關。為什麼在美國警察開槍致命事件發生後,只有很少的警員被起訴?
警員佈雷特·漢基森因向鄰近的一所公寓開槍,令泰勒的鄰居陷入危險,而面臨三項“危害他人安全”罪指控。另外兩名涉事警員則未被起訴——即使正是其中一人開槍才導致泰勒死亡——原因是泰勒的男友誤認為他們是入侵者而首先開槍。
據《華盛頓郵報》估計,美國警察每年開槍打死約1000人。大多數此類事件引發的爭議達不到泰勒事件那樣的程度,而且可能發生在警員本身遭受槍擊的情況下。但是,在那些涉及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悲劇性事件發生後,最終達成起訴或者定罪的案例也非常少見。究其原因,有以下這些因素。
雖然美國各州規定警察可以做什麼的法律在語言表述上各不相同,但是警員需要遵守的最普遍標準是他們對武力的使用要“客觀上合理”。這是指警員在該時刻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個人即將受到傷害。
這一標準已經越來越受到質疑,因為它給了警察太多的餘地,特別是對“合理”這個字眼可以作出廣泛的解讀——一名警員在當時相信有人身處危險,可能就足夠了,哪怕事後看來其實並沒有危險。
俄亥俄州州立鮑靈格林大學教授菲利普·斯廷森説:“在此類案件中,歷來都是警方主導話語權,旁觀者的説法經常會被打折扣。這些報告對事實的描述有時候與視頻證據顯示的並不一致。”
地方檢察官在是否起訴警員方面幾乎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在他們認為開槍有理由時就不會起訴。檢察官每天都要在大量的案件中與警方緊密合作。本傑明·卡多佐法學院助理教授凱特·萊文説,這可能導致一些優待,法官和陪審團或許也對警方有信任感,懷疑警方説法的可能性也更低。
各警察工會組織是美國最強大的工會之一,而且隨着時間推移,一些工會已經在警員的合約上寫入各種條款,能夠在死亡事件發生後延緩調查程序,比如在即將展開調查前要事先給警員發警告等。
警員還得益於有限制的豁免權。人們普遍認為,有了這樣的保護,警員很少需要擔心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萊文表示:“我們真的是花太多時間聚焦在起訴和監禁個別警員上了,在大的系統性改革上卻沒有花足夠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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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參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