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加大冒名婚姻登記打擊力度 納入信用體系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户端】;

現實中,因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等“騙婚”“被結婚”產生的婚姻登記爭議時有發生,成為人民羣眾急難愁盼的突出問題。記者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併發布《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介紹,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但現實中少數人出於種種目的,故意使用虛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婚姻登記。近年來,隨着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一些重複登記、以非真實身份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陸續被核查發現。但遇到這類糾紛以什麼程序處理,缺乏明確規定,且現實中處理此類糾紛面臨不少困境。例如,因受害者舉證存在一定難度,依據現有立案標準,通過公安機關啓動立案程序進行維權難;由於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類情形屬於可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情形,受害者通過民政部門自行撤銷難等。

針對當前解決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難點,《指導意見》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點,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強化通力協作,主動化解矛盾糾紛,推動此類情形的“存量”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同時加大對婚姻登記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嚴防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增量”行為的發生。

據瞭解,《指導意見》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強銜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確要求。一是規定“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二是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三是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四是規定“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説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同時,《指導意見》還對加大冒名婚姻登記打擊力度,納入我國信用體系聯合懲戒提出要求。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户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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