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國家知識產權局
保護馳名商標是我國《商標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對於規制商標惡意申請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中央印發的“三定”方案,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認定既是處理有關商標案件的必需環節,也是開展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的重要方式。2019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國知發保函字〔2019〕229號)(以下簡稱《通知》,點擊瞭解更多)。《通知》印發以來,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從嚴從快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累計收到344件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批覆認定69件馳名商標。各地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覆,依法對馳名商標予以擴大保護。但部分地方仍存在立案主體不適格、辦案時限超期、材料審核不嚴等問題,為幫助各地準確理解《通知》要求,提升馳名商標保護水平,現結合近年實踐,對《通知》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説明。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同時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通知》對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提出了三個方面共九項要求。
一、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時限查辦涉馳名商標案件
一是嚴格立案主體。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均有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但鑑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特殊性和專業性,《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由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違法案件。需要指出的是,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有馳名商標認定記錄、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權立案查處。2009年以來,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部分省份試點省直管縣改革,賦予部分縣(市、區)與設區市相同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並直接由省級黨委政府管理。針對上述情況,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申請批覆授予13個省份共64個省直管縣(市、區)履行商標管理職責的部門馳名商標立案管轄權限,上述批覆繼續有效。鑑於地方管理體制的動態調整,《通知》要求,省直管縣(市、區)如有調整,需要取得馳名商標立案權限的,應通過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時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另外,《通知》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指履行知識產權執法、保護等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各地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局等,具體以當地 “三定”方案為準。
二是嚴格辦案時限。2018年12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各類違法案件立案時限作出統一規定。現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綜合上述規定,《通知》明確“立案機關查處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違法行為,應於收到當事人書面請求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等要求。同時對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級報送材料”的規定,《通知》予以重申。
三是嚴格報送程序。根據機構改革後的情況,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二條相關要求予以重申。首先,明確省(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下轄市(地、州)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請示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其次,經核查符合規定的,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並將立案材料和證據材料副本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經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立案機關。
二、有效規範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和使用
一是加強材料審核。為規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制了《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表》(以下簡稱《摘要表》)及説明。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應當填寫《摘要表》,並按照《摘要表》及説明準備證據材料,同時,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立案機關應指導申請人填寫,同時對材料及證據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對真實性予以核實。具體審核方式包括書面核實和實地核實。
二是加強業務指導。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通過培訓、研討等方式加強對本轄區內立案機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業務指導,在個案中要對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真實性予以複核。
三是加強規範使用。馳名商標是《商標法》對於未註冊或者未在類似商品上註冊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設立的特別保護制度。其中,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予以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保護,對已註冊的馳名商標擴大到非類似商品(服務)上的保護。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應當在客觀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主觀上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並請求保護,這體現了馳名商標制度旨在防止已經馳名的商標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誤導、維護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採取集中宣傳、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充分理解馳名商標是法律概念而不是榮譽稱號,馳名商標代表的品牌價值要通過市場認可來體現,而不是通過政府部門的認定來實現。要通過誠信經營,加強自身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美譽度來提升品牌價值。在辦案中,要注意區分馳名商標正當使用與違法宣傳的界限,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作事實性陳述,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屬於正當使用;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將“馳名商標”字樣突出使用,用以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超出正當使用範疇,構成《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三、突出重點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一是強化及時保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審查認定和執法保護是兩個環節,由不同主體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查認定,立案機關負責結合具體案情,對違法當事人依法查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要求,立案機關自收到認定批覆後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抄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因此,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強調認定批覆下發後,立案機關要及時處理相關案件,並在案件辦結後,及時逐級上報處理結果。
二是強化援引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確立了個案認定、援引保護的規則。為了節約有限的行政資源,提升執法效率,對於沒有異議或者異議理由和證據不足的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立案機關可以援引行政認定記錄,對涉案商標予以馳名商標保護。上述行政認定記錄,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查處商標違法、商標異議、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和註冊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的認定記錄。需要説明的是,在後案件不是當然的援引在先認定記錄予以馳名商標保護,而是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一是保護範圍基本相同,即後案與前案請求禁止註冊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
三是強化重點保護。馳名商標因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一般具有良好的聲譽、較高的價值、巨大的消費號召力以及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仿冒侵害,侵權案件易發多發。國家知識產權局《2014-2018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收錄的50件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中,有28件商標曾被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佔比高達56%。為提升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效率及精準度,經認定並持續使用的馳名商標應當列入行政保護的工作重點。《通知》要求,各地要對轄區內行政認定並持續使用的馳名商標進行彙總、梳理,形成馳名商標聯繫人名單,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定期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建立相關數據庫並及時更新,為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提供信息支撐。
需要説明的是,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包括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行政認定包括查處商標違法案件、商標註冊(商標異議)、商標爭議(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和註冊商標無效宣告)三種程序。《通知》適用於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的馳名商標認定,以及有行政認定記錄商標的執法保護。
馳名商標保護,事關商標權利人切身利益,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立足職能,強化業務指導,指導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切實維護商標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